關于印發《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
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青工信規〔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搶抓產業發展機遇、適應產業發展趨勢,推動更多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在我市落地,我們聯合制定了《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加力提速發展,指導和規范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3〕21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和無人測試與示范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三條由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共同組成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細則的統一實施、監督、管理,統籌推進本細則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其中: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定期組織召開聯席工作小組會議,協調處理聯席工作小組日常事務,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委托和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核發并管理智能網聯汽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處理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的交通違法和事故;參與擬開放道路和區域的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分析。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等政策的落實情況監督指導工作;牽頭擬開放道路和區域的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分析。
第四條聯席工作小組組織汽車、交通、通信、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建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示范主體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論證評估,形成專家組意見,提供決策參考。
第五條 聯席工作小組會同有關區(市)的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和工信、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無人測試與示范需要和道路基礎條件,選擇公共道路、園區、高鐵站、港口、停車場(庫)等典型環境,劃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以及無人測試與示范的路段、區域,并逐步擴大路段、區域范圍,積極推進區域全域開放工作,豐富測試與應用場景。
第六條 聯席工作小組根據需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要求完成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以及無人測試與示范相關工作。
第七條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包括道路運輸經營)工作由聯席工作小組協調推進,相關要求及管理辦法由聯席工作小組根據需要研究制定后另行發布,符合要求的申請主體獲批后可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上路通行。
第三章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
第八條 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非獨立法人單位應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示范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或多個單位聯合體,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非獨立法人單位應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示范應用運營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示范應用主體,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示范應用運營服務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相關協議;
(四)對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方案;
(六)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七)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八)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是指經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授權,負責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從車內采取應急措施的人員。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與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有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七)經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培訓合格,熟悉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示范應用方案,掌握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至少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4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臨時行駛車號牌信息等);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實時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6.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如有);
7.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8.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9.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
10.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五)應安裝符合技術要求的監管裝置并按要求將數據接入聯席工作小組指定的監管平臺。
第四章 道路測試申請
第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在青島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測試主體、駕駛人、車輛應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道路測試主體申請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道路測試主體、駕駛人和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范圍、操作系統介紹說明、自動駕駛記錄系統說明;
(三)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與擬申請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系說明;
(四)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未進入公告車型的,可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可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
(五)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七)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八)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模擬仿真測試或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九)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測試內容應包括國家規定的自動駕駛通用檢測項目(見附件1)及設計運行涉及的項目;
(十)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十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書(附件2);
(十三)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3)。
第十四條 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測試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道路測試申請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在受理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如未通過專家評審,道路測試主體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整改,整改后向聯席工作小組重新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三)評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道路測試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四)道路測試主體憑《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測試主體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臨時行駛號牌到期的,道路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道路測試主體憑《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和申領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可按照測試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第十五條 對同一批次申請且符合“三同原則”(即車輛型號相同、自動駕駛系統相同、系統配置相同,以下簡稱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的道路測試車輛,按照5%的比例(至少1輛)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抽查,無需對每輛車進行實車功能測試。
第十六條 道路測試主體已在其他省市獲準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擬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道路測試的,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原所在地進行道路測試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補充材料,其中:
(一)道路測試車輛不變或為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的,提交原申請材料和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三)(十)(十二)(十三)項至聯席工作小組后,經聯席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原則上可直接確認道路測試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并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道路測試車輛為新型號車輛的,按要求提交申請車輛,經專家評審通過后,由聯席工作小組確認測試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并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其他情況,由聯席工作小組組織專家委員會具體論證。
第十七條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測試車輛數量的,測試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必要性說明和相應材料,同時車輛應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輛)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測試主體可增加相應車輛。
第五章 示范應用申請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示范應用,是指在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貨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在青島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的應用主體、駕駛人、車輛應滿足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方可開展示范應用。車輛本身或同款(即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在其他省市已獲準進行示范應用類活動的,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120小時或5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開展示范應用。
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第二十條示范應用主體申請進行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的,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示范應用車輛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道路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完整記載材料和道路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證明;
(三)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四)示范應用方案,包括示范應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五)搭載人員、貨物的說明;
(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示范應用事故賠償保函,對開展載人示范應用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七)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書(附件4);
(八)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5);
(九)原測試地完成的示范應用類活動安全性相關材料(如有)。
同一車輛在道路測試申請中已提交的材料且在有效期內的無需重復提交。
第二十一條示范應用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示范應用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示范應用申請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在受理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如未通過專家評審,示范應用主體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整改,整改后向聯席工作小組重新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三)評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示范應用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其中,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四)示范應用主體憑《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臨時行駛號牌到期的,示范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示范應用主體憑《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和申領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可按照示范應用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數量的,示范應用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必要性說明和相應材料,同時車輛應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輛)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示范應用主體可增加相應車輛。
第六章 商業示范申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稱商業示范,是指在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貨或者特種作業的商業化試點活動,是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在青島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的主體除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有關規定外,還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備風險應對機制,針對商業示范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保障商業示范安全穩定有序開展;
(二)具備健全的商業示范管理制度,能夠及時響應聯席工作小組需求,與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建立聯系,確保事故發生或影響交通等問題發生時能及時解決。
駕駛人和車輛應滿足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商業示范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商業示范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示范應用,在示范應用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示范應用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方可開展商業示范。
第二十五條 商業示范主體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費用,相關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應在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書的示范應用項目中逐項載明,面向不特定對象收費的,應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示范主體申請進行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的,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商業示范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商業示范車輛在擬進行商業示范的道路或區域已完成的示范應用完整記載材料和示范應用期間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和示范應用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證明;
(三)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四)商業示范方案,至少包括商業示范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收費標準、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五)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商業示范事故賠償保函,對開展載人商業示范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憑證,且每座或每人不少于兩百萬元人民幣;
(六)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書(附件4);
(七)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6)。
同一車輛在示范應用申請中已提交的材料且在有效期內的無需重復提交。
第二十七條商業示范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如下:
(一)商業示范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商業示范申請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在受理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如未通過專家評審,商業示范主體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整改,整改后向聯席工作小組重新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三)評審通過后,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確認商業示范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其中,商業示范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四)商業示范主體憑《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臨時行駛號牌到期的,商業示范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商業示范主體憑《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和申領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可按照商業示范方案開展相應活動。
第七章 無人測試與示范申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所稱無人測試,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開展的車輛駕駛位無人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是道路測試的特殊范疇。
本細則所稱無人示范,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區域范圍內開展的車輛駕駛位無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商業示范活動,是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
第二十九條無人測試、無人示范主體除應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為無人測試、無人示范車輛配備現場安全員或遠程安全員,配備遠程安全員的,1臺無人測試或無人示范車輛原則上需有1名遠程安全員監控,無人測試或無人示范里程超過5000公里且期間未發生無人測試、無人示范主體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的,無人測試、無人示范主體可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申請1名遠程安全員監控多臺無人測試或無人示范車輛。相關主體應為安全員開展培訓和考核等工作,確保無人測試與示范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具備遠程監控平臺和接管保障機制,能夠實現車輛與遠程監控平臺的實時移動通訊,具有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保證在遇到緊急突發情況時,能夠通過遠程平臺或人工及時接管車輛,確保安全;
(三)具備風險分級應對機制,針對無人測試與示范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保障無人測試與示范活動穩定有序開展;
(四)具備健全的無人測試與示范活動管理制度,能夠及時響應聯席工作小組要求,與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建立聯系,確保交通事故或影響交通等問題發生時能及時解決。
(五)每次開展無人測試與示范前及過程中,應當對測試與示范路段或區域的移動通訊信號傳輸質量及與車輛之間的聯絡狀態進行檢查與監測并做好記錄,確保遠程控制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無人測試與示范安全員是指經無人測試與示范主體授權,負責無人測試與示范車輛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及時從車內或遠程接管控制車輛的自然人,應符合本細則第十條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無人測試與示范車輛除應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備冗余系統,確保在系統發生故障、通訊網絡中斷或運行狀態超出設計運行范圍時,測試、示范車輛應能立即轉為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并通知安全員進行人工接管或遠程操控;
(二)能清晰分辨車輛控制命令來源于車內駕駛座位、車內其他座位或遠程指令,并反饋至遠程監控平臺;
(三)申請開展無人測試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無人測試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商業示范,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申請開展無人示范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無人示范的路段或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無人測試,在無人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無人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條無人測試與示范主體可在符合相關規定后向市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符合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包含無人測試與示范內容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商業示范申請書;
(三)包含無人測試與示范內容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
申請流程及審核要求同本細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相關內容。
第三十三條 首次申請無人測試或無人示范的車輛最多不超過20輛,無人測試或無人示范里程合計不少于1000公里且未發生交通違法和責任交通事故的,可申請增加車輛。
第八章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示范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周期結束前提出延期申請,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延期申請書》(附件7),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可延期運行,延期時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8個月。
第三十五條如需變更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變更說明、原安全性自我聲明、變更后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可按變更后安全性自我聲明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十六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車輛應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或區域內開展相關活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內容應與自我聲明載明的項目一致,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駕駛人、安全員應當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隨車攜帶安全性自我聲明備查。
第三十七條 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的車輛在開展相關活動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按照現有交通管理規定,遵守相應通行規則;
(二)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商業示范路段、區域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開展相關活動路段或區域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三)應在符合交通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在車身張貼醒目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示范應用”、“自動駕駛商業示范”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應及時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變更申請,并暫停相關活動,經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后恢復;
(五)原則上應在無極端天氣和非其他不適合測試的時段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活動。
第三十八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可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約談、暫停部分或全部車輛活動、取消相關活動資格等處理措施,并要求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證明,經聯席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后可恢復相關活動,對違規3次以上的,不再恢復該主體活動。
第三十九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聯席工作小組研究決定后,可終止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資格:
(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車輛與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車輛號牌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三)聯席工作小組認為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活動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車輛方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終止資格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并轉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四十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應每半年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開展相關活動的運行報告和下一步運行計劃,運行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線、時間、項目等內容。
第九章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以及無人測試與示范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若認定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由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
第四十三條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示范主體授權的駕駛人、安全員應立即停止相關活動,報警并保護現場,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車輛損毀的,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席工作小組。
第四十四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商業示范主體應于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響應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運行條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ODD)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有關內容與國家文件不符的,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原《青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工信規〔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
2.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書
3.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
4.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書
5.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6.智能網聯汽車商業示范安全性自我聲明
7.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延期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