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教育局:
現將《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將大學科技園建設納入當地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產業功能區創新發展實際,積極開展大學科技園建設模式探索,強化相關政策措施,加快打造一批開放式大學科技園。
二、2020年之前認定的省級大學科技園,需按本辦法規定的功能定位加強建設管理,加快新發展模式探索,積極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省科技廳將會同省教育廳于本辦法實施一年后對2020之前認定的省級大學科技園進行評估,通過評估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對評估不達標的將取消省級大學科技園資格。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魯政發〔2021〕23號)等文件精神,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等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區域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全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管理,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是指依托具有創新活力的產業功能區,聯合具有高水平學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產業+學科”模式進行建設,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和創新人才培養,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開放式創新創業載體和平臺。
——主體開放。大學科技園要堅持共建共享共促,所依托建設主體包括政府、高校、企業等。
——模式開放。大學科技園要堅持理念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探索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的建設和運營模式,構建開放的創新產業生態。
——合作開放。大學科技園要堅持合作開放,聚焦區域特色產業,與省內外多所高校開展實質性合作。
——平臺開放。大學科技園要聚焦區域特色產業鏈條搭建開放的創新平臺,集聚并激發各類創新要素活力。
第三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轉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型企業、培養創新人才、促進融通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等功能。
(一)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高水平創新網絡和平臺,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推動科技、教育、經濟融通創新發展。
(二)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高校等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三)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
(四)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臺,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后備力量,引領支撐區域建設。
(五)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推動政產學研金服用等創新要素融通發展。
第四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科技、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的具體建設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實行認定管理。申請建設山東省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牽頭建設主體創新資源豐富,具有較強的創新資源整合能力,能夠為大學科技園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二)所在市政府將大學科技園建設納入發展規劃,建有推進大學科技園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在項目、資金、平臺等方面出臺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三)運營主體有獨立法人資格,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建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組成的服務團隊。
(四)聚焦區域特色產業,與3家以上高校、院所開展實質性合作,圍繞園區建設形成科學合理的權益分配機制,且合作高校、院所與特色產業匹配學科具有較強影響力,能引領產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五)具有“核心功能區+輻射帶動區”的空間布局。其中“核心功能區”原則上總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可支配給孵化企業使用面積應不低于60%,且建有眾創空間等雙創平臺。
(六)建有與產業相關度高的中試基地或工程化創新平臺,能為高校成果轉化提供平臺支撐;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訓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七)建有開放式公共服務平臺,具有較強的專業化服務能力,能為創業企業(團隊)提供創業實訓、研發服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資產評估、法律、財務和投融資等專業化服務。
(八)園內有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九)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十)園內在孵企業要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合作高校、院所有實質性聯系。
第六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孵企業從事領域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大學科技園內,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二)企業在大學科技園的孵化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適時組織開展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八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大學科技園須滿足第二章規定的認定條件,并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包括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第九條 各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的申報組織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和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大學科技園進行考察論證,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予以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實施年度績效評價制度,進行動態化管理。
(一)山東省大學科技園運營單位根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安排,通過山東科技云平臺標準化績效評價模塊及時填報績效情況。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對本地區大學科技園填報的年度績效評價數據等情況進行審核把關。省科技廳依據標準化績效評價體系,對照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功能定位、建設方案和可持續發展需要等進行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二)依據年度建設發展績效評價結果,給予按照“產業+學科”模式建設的山東省大學科技園最高1000萬元資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其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活動。資金使用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山東省大學科技園,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資格。
第十二條 因自身管理原因,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當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取消省級資格。
第十三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場地位置等條件發生變化的,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市科技局、教育局報告。市科技局、教育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備案;不符合本辦法的,提出取消省級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把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的工作納入山東省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在條件建設、科研項目、人才引進、科技合作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鼓勵山東省大學科技園內龍頭企業與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設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鼓勵符合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積極創建國家大學科技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魯科字〔2017〕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