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健全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項目管理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技術成熟度評價實施細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技術成熟度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項目管理精細化水平,探索推進項目技術成熟度評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參考國家標準《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GB/T22900-2009)、中國標準化協會團體標準《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評價規范》(T/CAS 347—2019),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是指自然科學與技術領域,以改進現有產品(工藝)、開發新產品(工藝)或完成工程任務而進行的系統性研究項目。
技術成熟度是指技術滿足預期應用及產業化目標的成熟程度。技術成熟度評價是指在項目立項、執行、驗收以及后續跟蹤過程中,對項目在某一時間節點的技術成熟度進行的客觀評價,用以確定技術開始和完成時的技術成熟度等級以及在規定的時限是否達到了預定的應用及產業化目標。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其他省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并組織實施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堅持以價值為目標、以效益為導向,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全面、流程規范,注重質量、便于實施”的原則,如實評價項目在各個環節產生的價值,真實體現對市場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產業效益等方面的評價。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技術成熟度評價工作的組織、指導、審查和監督,制定技術成熟度評價方案和評價標準,確定評價對象,審查并公布評價結果,推進評價結果運用。
第六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等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成熟度評價的具體實施,配合省科技廳對評價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質量控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技術成熟度評價的主要參與者,對評價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按要求開展自評并編制自評報告,配合做好評價質量控制。
第三章 評價環節和內容
第八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分為立項評價、節點評價、驗收評價和跟蹤評價等四個環節。
(一)立項評價。在項目實施前,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價,確定項目技術成熟度的起點以及立項任務的最終目標。評價內容包括必要性、項目內容與實施方案、預期效益、研究基礎與條件等。
(二)節點評價。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階段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確定項目執行階段性成果產出的技術成熟度。評價內容包括目標對標、執行進展、階段性成果、實施保障等。
(三)驗收評價。在項目完成后,對項目總體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確定立項階段的技術成熟度目標是否已完全實現。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產出、效益情況、組織管理與經費情況、資料文件管理等。
(四)跟蹤評價。在驗收評價完成后,一般為項目結題驗收后2-5年內,對項目持續形成的成果產出以及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影響進行綜合評價,確定項目后續成果產出的技術成熟度。
第九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立項、過程管理以及績效評價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評價流程
第十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主要采用同行評議方式組織,可邀請與項目研究領域相關的專家,綜合采用質詢論證、現場考察、實物調查、抽查等方式。根據需要,可以探索技術報表、指數評價等方法。
第十一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工作流程包括:
(一)省科技廳制定評價工作方案(通知),明確評價目的、評價要求、評價環節,確定評價對象、評價內容。
(二)項目承擔單位分解項目技術結構、識別關鍵技術,提出關鍵技術清單,確定典型成果,整理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主管部門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對照評價標準和要求,開展技術成熟度自評,編制自評報告。
(四)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同行專家,集中評議項目承擔單位自評報告及證明材料,就技術成熟度等級、技術風險、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見并形成評價結論。
(五)省科技廳根據評價環節和評價結論,結合項目特點和管理需要,提出項目立項、管理措施、績效評價等評價決策。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 評價專家遴選遵循隨機、回避原則,一般從省科技專家庫中按照專業學科、研究方向、研究領域選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關系和利益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專家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可由技術、產業和經濟等領域專家組成,一般應熟悉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專業領域、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備良好的科學和職業道德,無不端、違紀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技術成熟度評價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現場實驗或例行試驗報告、第三方檢測報告、中試檢測報告、設備檢測報告、生產工藝驗證報告、新藥證書、論文、專利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評價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價工作紀律,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價職責和權利,不得出具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參與評價的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保證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人員在評價中存在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評價工作等失信行為,將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根據評價需要,可采用視頻記錄等工具,實現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度的評價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