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科辦發〔2020〕34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提高建設水平和創新能力,打造高層次技術創新高地,支撐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一、標準依據
《關于推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總體方案(暫行)》(國科發區〔2020〕70號)《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魯科字〔2017〕167號)和《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魯科字〔2019〕93號)等政策文件和有關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
二、功能定位
省技術創新中心是我省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推動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省技術創新中心定位于創新鏈中游,對上銜接實驗室基礎研究,對下銜接企業產業化,推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打通從科學到技術轉化的通道。主要任務是組織開展產業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和前沿技術研發,著力解決關鍵核心技術、重大裝備及關鍵零部件受制于人的問題,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持續的源頭技術供給,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三、核心任務
省技術創新中心以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為核心,負有攻克“卡脖子”技術的使命,服務產業發展戰略需求,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加快突破共性關鍵技術,建設完善科研條件平臺與研發體系建設和成果轉化體系。
(一)加快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突破
指標內容:
1.聚焦產業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技術應用開發研究及前沿技術研究;
2.突破制約行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掌握引領產業未來發展的核心技術,提升產業技術水平。
指標要求:籌建期內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5項以上,解決2-3個重大技術難題或“卡脖子”技術難題,形成5項以上重大科研成果。
(二)建設科研成果轉化體系
指標內容:
1.建立完善高效的科技服務和成果轉化機制,整合上下游科技資源,暢通成果轉化通道;
2.開展成果轉化、產業孵化,推動重大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落地,打破科研成果產業化瓶頸。
指標要求:籌建期內實現行業內高端技術和人才團隊集聚,累計引進高端人才30名以上,轉移轉化重大科研成果5項以上。
(三)建設科研條件平臺與研發體系
指標內容:
1.整合領域內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等創新平臺資源,建設集科研和服務于一體的行業公共技術創新平臺體系;
2.建設高水平公共科技創新平臺和科技服務平臺,支撐行業共性關鍵技術、技術應用開發及前沿技術突破和成果轉移轉化;
3.面向行業開放共享,提供專業化研發服務,激發行業創新創業活力。
指標要求:籌建期內整合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等高層次平臺3個以上,建設各類創新平臺、科技服務平臺5個以上,形成公共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累計為行業提供研發服務100次以上,服務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10個。
四、建設方式
(一)統籌布局,擇優建設。立足我省科技發展現狀,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瞄準十強產業,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一批基礎條件好、創新能力強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二)針對急需,定向建設。為應對重大“卡脖子”難題和突發棘手技術難題,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組織創新地位突出、創新資源集聚度高、基礎條件好的龍頭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定向組建技術創新中心。
(三)培育儲備,提檔升級。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在提升區域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經市科技局推薦,對符合我省規劃布局和建設要求的,可納入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儲備庫,并參加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價,達到優秀等級的升級為省級技術創新中心。
(四)突出特色,擇優轉建。聚焦我省優勢特色產業領域及方向,依托現有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率先擇優轉建。
五、建設基本條件
(一)聚焦產業
1.面向我省重大戰略、影響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技術創新需求;
2.重點聚焦我省新興、急需、特色產業領域;
3.能夠形成技術創新持續供給能力。
(二)行業優勢
技術創新中心可以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
1.牽頭單位為企業的,須是行業的龍頭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億元(農業企業不低于10億元),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農業企業不低于3%);
2.牽頭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的,其銷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須在前沿、顛覆性技術領域具有優勢,已建立高效的研發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用制度,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或通過自行孵化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三)研發能力
1.依托單位具有承擔國家及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經驗和能力,有豐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夠的知識產權作為技術支撐;
2.依托單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擔過6項以上國家或省級科研項目;
3.技術水平得到認可,近三年獲得至少1項省級或國家級科技獎勵,獲得發明專利不少于15件。
(四)人才隊伍
1.配置合理穩定的技術創新團隊,能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互動交流,開展合作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2.科研人員數量不少于100人,固定人員不少于80%;國家級和省級高層次人才不少于3人;
3.培養或引進院士專家的優先支持。
(五)研發投入
1.依托單位須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及科研儀器設備,一般科研用房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建有2個以上的中試基地或產業化基地;
2.實驗儀器設備原值總和不低于3000萬元;
3.每年度投入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經費不少于2000萬元。
六、建設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等根據省科技廳統籌布局和申報要求,推薦提出建設意向,并組織創建,牽頭單位編制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
(二)咨詢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進行咨詢論證、開展實地考察,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及建設條件完善方案。
(三)創建申請。建設單位按照咨詢論證意見整改完善、落實有關要求后,由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正式提出創建申請。
(四)批復建設。對通過方案評審、實地評估、各方面條件成熟的,省科技廳公示無異議后,發文批復籌建。
七、管理運行機制
(一)組織管理
1.法人制度。技術創新中心原則上應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尚不具備條件的,先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3年內完成向獨立法人過渡。根據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組建企業、民非、新型研發機構等不同類型的法人實體。
2.組織架構。組建理事會(董事會)、專家委員會,制定管理章程,明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中心主任負責制、專家委員會咨詢制的管理機制。
(1)理事會(董事會)由地方政府、牽頭單位、共建單位的人員組成(無共建單位的由牽頭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理事長(董事長)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計劃、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發展和人財物等方面事項。
(2)專家委員會由中心主任、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經濟專家等人員組成,其中牽頭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專家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的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會對技術創新中心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
(3)中心主任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能力,每年在技術創新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二)公司化運行機制。企業牽頭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以獨立法人實體開展公司化運營管理,嚴格健全和執行公司章程及各類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運行、股權激勵、專業化管理等保障技術創新中心穩定高效運營。其他實體牽頭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探索建立公司化運行機制。
(三)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中心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有效整合國內外行業優勢科研及產業資源,圍繞技術突破、技術轉化、技術引領建設技術鏈和產業鏈上下游高效協同的創新平臺,建立起“源頭創新驅動”與“市場需求牽引”相結合的協同研發機制,實現企業與高校院所一體化合作,建立創新聯合體。
(四)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以地方政府和共建單位直接投入為主,引導帶動各類產業投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元投入機制,形成市場化服務收入、競爭性課題以及財政資金后補助等穩定的資金來源。
(五)人才激勵機制。探索人才引進和管理新模式,試行“雙聘、雙考核”等柔性引才引智機制,構建應用基礎研究、工程研發、技術推廣相結合的人才隊伍結構。強化建立以成果、目標為導向的人才激勵機制,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六)市場化服務機制。充分利用自身軟硬件和人才資源優勢,面向全行業提供市場化服務,主要包括合同研發、產業孵化、行業服務等。通過市場化服務獲取收益,實現自身造血,保障中心可持續發展。
(七)共建合作機制。共建單位共同入股技術創新中心,參與技術創新中心的重大事項決策。共建單位以技術創新中心為平臺開展定制化研發、實施競爭性課題、建立資源協同平臺并投資孵化項目,享有商業機會的優先知情權和參與權。
附件:
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指標體系
附件下載:
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指標體系2020122864243117.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