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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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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是省科技廳對參與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推薦、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績效評價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科學道德、履行約定義務的誠信狀況進行公正評價和客觀記錄,并據此進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參與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項目承擔(申報)人員、項目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等自然人,以及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項目承擔(申報)單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第四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管理實施前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五條 建立完善科研誠信審核機制。省科技廳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項目的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章 行為評價

 

第六條 守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項目承擔(申報)單位、承擔(申報)人員遵守項目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履行誠信承諾,如期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內容等行為。

 

(二)管理機構、專家、服務機構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履行誠信承諾,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完成相關合同約定等行為。

 

第七條 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1.項目承擔(申報)單位、承擔(申報)人員違反項目申報實施規定,未按規定簽定項目任務書;未按項目任務書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科技報告、重大變更事項等;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約定配套自籌資金;因自身原因被終止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考核指標、未能通過項目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將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等行為。

 

2.管理機構、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制度不健全,人員管理不規范,影響受托管理或服務工作開展;與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聲明并實行回避;向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等行為。

 

3.專家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咨詢評審意見;參加不熟悉領域咨詢評審活動;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了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等行為。

 

4.其他違規違紀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1.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項目或中介服務資格;違反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執行;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發生第七條(一)行為3次以上等。

 

2.項目承擔(申報)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隱瞞、遷就、包庇、縱容項目承擔(申報)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等行為。

 

3.承擔(申報)人員在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項目申請書,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對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違反科研倫理規范等行為。

 

4.專家利用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等行為。

 

5.項目管理機構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承擔(申報)單位、項目承擔(申報)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等行為。

 

6.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等行為。

 

7.其他違法違紀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 失信記錄

 

第八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七條(一)行為,且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責任主體,納入一般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九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七條(二)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相關規定,納入嚴重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條 科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主要包括相關責任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所涉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對于法人機構責任主體,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一條 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對失信處理懲戒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十二條 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獲得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嘉獎的,或對國家、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省科技廳審定,可減少懲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守信責任主體可以正常參與項目管理實施。省科技廳對長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機構和專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對信用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授權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

 

第十四條 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省科技廳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誡勉談話;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四)暫停項目執行或取消項目立項,核減、停撥或追回項目經費;

 

(五)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參與項目和省科學技術獎勵的資格;

 

(六)記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推送至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和“信用山東”平臺,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七)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五)項懲戒措施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發生一般失信行為的,對法人機構責任主體取消2年以內(含2年)相關資格,對自然人責任主體取消3年以內(含3年)相關資格;

 

(二)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對法人機構責任主體取消2至5年相關資格,對自然人責任主體取消3至5年相關資格;

 

(三)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人機構和自然人責任主體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資格。

 

第十六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及據此進行的懲戒措施,省科技廳應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的法人單位通報。

 

第十七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措施等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復查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應自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要將相關依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誠信管理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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