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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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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科規[2019]7號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青島市科技引領城建設攻勢作戰方案(2019-2022)》(青廳字〔2019〕83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0月18日

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科技引領城建設攻勢作戰方案(2019-2022)》(青廳字〔2019〕83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為科技型創業企業營造良好環境,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等,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組織國家級、省級孵化器評審、推薦、上報工作,負責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對區(市)孵化器建設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各級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區(市)級孵化器認定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將認定和績效評價結果定期報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五條 經認定備案的區(市)級孵化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市級孵化器的認定。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已在“青島市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75%以上;申報時對孵化場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4家。

  (八)孵化器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被認定為專業孵化器。

  第六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登記編號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上一年度實現贏利,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八條 平度市、萊西市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條件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青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推薦至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四)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評審意見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市科技主管部門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 鼓勵市級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系統報送有關資料。各級孵化器均需在“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報送統計數據等有關資料,并按年度定期進行更新。孵化器年報數據將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或出現其他影響孵化器正常運營情況的,需在三個月內向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建議;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孵化器存在以上情況但未主動報告的,應及時按照上述流程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省級或國家級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納入聯合懲戒范圍。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等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統一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統計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每年組織一次,評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從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為A等級、10%至30%(含)的為B等級,其余為C等級;考核不合格的為D等級。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市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兌現的主要依據。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未參加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績效評價或評價不合格的,不能申請市財政有關獎補政策支持。市級孵化器連續兩年績效評價不合格或未參加績效評價的,將被取消市級認定資格。

  第十五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程序:

  (一)自我評價。孵化器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自我評價,在“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更新年度數據,并將評價期內孵化器自我評價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

  (二)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連同材料一并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專家評價。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價,形成專家績效評價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績效評價意見并公示結果,評價結果以市科技主管部門文件形式確認。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鼓勵“走出去”建設離岸(異地)孵化器,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在國內創新資源密集城市建設異地孵化器,服務更多優質創業企業在青對接產業配套資源,實現加速發展。對納入局區(市)會商建設的離岸(異地)孵化器,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同等享受市級孵化器有關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青科字〔2015〕18 號)同時廢止。

  附: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及計分標準

  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及計分標準

  一級

  指標

  序號

  二級指標

  指標說明

  計分標準

  

  服務

  能力

  1

  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從業人員比例(5分)

  評價期內接受過創業孵化服務相關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

  <50%,0分;50%(含)-60%,2分;60%(含)-70%,3分;70%(含)-80%,4分;≧80%,計5分。最高5分。

  

  

  2

  創業導師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5分)

  簽約創業導師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值;

  評價期內在孵化器內企業接受創業導師指導活動記錄。

  簽約創業導師數與在孵企業總數比值達到10%(含)以上,2分;<10%,0分;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動,計0.3分,最高3分。

  

  

  3

  舉辦創新創業活動數量(10分)

  評價期內孵化器為入駐企業組織開展的比賽、路演、沙龍、講座、培訓等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數量。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動,計0.5分。

  最高10分。

  

  

  4

  統計、總結報告、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報送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10分)

  評價期內孵化器統計數據、總結報告、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報送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非常好,10分;較好,8分;一般,5分;

  

  

  5

  在孵企業數量(5分)

  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

  在孵企業數量≧20,計5分,在孵企業數量<20,0分

  

  孵化

  績效

  與社會貢獻

  6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中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數量。

  每備案1家企業,計1分。

  

  

  7

  新增畢業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數量。

  每畢業1家企業,計1.5分。

  

  

  8

  新增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

  每認定1家企業,計2分。

  

  

  9

  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獲得機構風險投資或被兼并收購的在孵企業數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規,并完成工商注冊信息的股權變更。(增資)

  每個案例計2分。

  

  

  10

  獲得債權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獲得銀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金融機構貸款的在孵企業數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規,以銀行貸款合同、銀行進賬單等為準。

  每個案例計2分。

  

  

  11

  吸納就業人數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吸納就業總人數,以期末參加社保人數為準。

  每符合條件1人,計0.2分。

  

  

  12

  企業實際繳稅金額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實際上繳稅額。

  每納稅50萬元,計1分,單一企業每次最高計10分。

  

  創新

  發展

  

  13

  專業孵化器建設

  孵化器內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自建或共建專業技術服務平臺,能夠為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認定為專業孵化器,產業領域能夠與我市重點發展的核心產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條相銜接,計6分;

  每提供一項有效服務,計0.2分,最高5分。

  

  

  14

  創新創業大賽獲獎

  評價期內入駐企業在全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的數量。

  獲得青島賽區行業賽決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為3分、2分、1分,獲得國家行業賽決賽一、二、三等獎、優秀獎分別為10分、8分、6分、4分。

  單一企業獲獎計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分。

  

  

  15

  上市、掛牌及被并購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入駐企業在主板、新三板或國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數量,被上市公司并購的企業數量。

  國內主板上市1家,計30分;

  新三板掛牌1家,計10分;

  國外上市1家,計10分;

  被上市公司并購1家,計5分。

  

  

  16

  企業獲得項目立項支持

  評價期內入駐企業獲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數量(不含普惠性項目)。

  國家級每項10分;

  山東省級每項5分;

  青島市級每項2分。

  

  

  17

  企業獲得科技獎勵

  評價期內入駐企業在職人員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獲國家、省、市科技獎數量。

  企業或企業在職人員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獲獎,

  國家科技獎每項20分;

  山東省或青島市科技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為10分、8分、6分。

  

  

  18

  企業培養高層次人才

  評價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在職人員獲得高層次人才稱號:千人計劃、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類)、青島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及其他國家、省、市級人才稱號。

  按照相應等級,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為每人20分、15分、10分。

  

  

  19

  品牌特色工作

  評價期內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區域范圍內形成輻射效應,促進地區創新創業文化氛圍營造。

  獲得國家、省級、市級黨報黨刊、電視臺報道的,每篇(次)分別加2分、1分、0.5分;

  編制行業協會標準每項5分。

  

   指標說明

  

  一、服務能力

  1.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從業人員比例

  孵化器的專職工作人員參加孵化器管理、金融、財務、法務等創業服務相關培訓,并取得資格或證書的人數,與該孵化器職工總數的比例。

  2.創業導師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創業導師: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企業家、投融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

  包括兩項指標:評價期內孵化器簽約導師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接受創業導師指導活動記錄,按照在“青島市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填報的活動記錄為準。

  3.舉辦創新創業活動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為入駐企業組織開展的比賽、路演、沙龍、講座、培訓等創新創業服務活動場次。

  4.統計、總結報告、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報送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實效性

  根據國家火炬計劃統計、青島市孵化器認定、績效評價、在孵企業備案、創業導師活動記錄及報送孵化器總結、典型案例等工作要求,孵化器能夠在“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青島市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等相應系統中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數據、更新信息。

  5.在孵企業數量

  在評價期末,孵化器入駐企業中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備案的在孵企業數量。

  二、孵化績效與社會貢獻

  6.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中新增的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登記編號入庫的企業數量。

  7.新增畢業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備案的孵化器畢業企業數量。

  8.新增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中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

  9.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獲得機構風險投資或被兼并收購的在孵企業數量。機構包含企業、基金、基金管理人等機構法人和天使投資人,風險投資以增資擴股為主要標準。程序合法合規,已完成工商注冊信息的股權變更。

  10.獲得債權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獲得銀行貸款或者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機構進行債權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程序合法合規,以貸款合同、發債文件、銀行進賬單等為準。

  11.吸納就業人數

  在評價期末,孵化器入駐企業吸納就業并參加社保人數。

  12.企業實際繳稅金額

  評價期內,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一個財務年度實際繳納的稅收總額。

  三、創新發展

  13. 專業孵化器

  指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認定的專業孵化器。產業領域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等核心產業集群發展要求,能夠服務和支撐集成電路、新型顯示、智能家電、人工智能、醫藥及醫療器械、電動汽車、軌道交通裝備、海洋工程裝備、機器人、健康養老、文化創意等重點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發展。

  14.創新創業大賽獲獎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的數量。

  15.上市、掛牌及被并購企業數量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在國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的數量,被上市公司并購的企業數量。

  16.企業獲得項目立項支持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獲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數量(不含普惠性政策補助或獎勵項目)。

  17.企業獲得科技獎勵

  評價期內,孵化器入駐企業或其在職人員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獲國家、省、市科技獎數量。

  18.企業培養高層次人才

  評價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在職人員獲得高層次人才稱號:千人計劃、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類)、青島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及其他國家級人才稱號。

  19.品牌特色工作

  評價期內,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黨報黨刊、電視臺報道,孵化模式或特色服務在區域范圍內形成宣傳輻射效應,促進地區創新創業文化氛圍營造。

  青科規[2019]7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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