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2018〕97號
各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基〔2017〕289號)等文件精神,推動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科技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基〔2017〕289號)精神,推動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釋放服務潛能,發揮服務效用,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以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www.sdkxyq.com)(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為載體,征集隸屬不同主體、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面向全社會開放,實現科研資源共享共用。
第三條凡政府財政資金建設和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均應對社會開放。鼓勵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加入,實現開放共享。
第四條入網的科研設施包括公共試驗平臺、專用研究裝置、公益基礎設施等,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單臺套價值一般在10萬元(含)以上。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新型研發組織,鼓勵中央駐魯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
第六條準予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省儀器設備網為科學研究、技術升級和教學活動提供服務,實現共用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省科技廳按照國家及省相關文件規定,統籌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牽頭組建和管理省儀器設備網,征集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通過網絡面向社會提供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查詢、預約使用、數據共享服務等,打造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絡服務平臺。研究制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兌現獎懲措施。
第八條省財政廳協同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單位給予資金補助。
第九條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區域、本部門所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支持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時,督促所屬單位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本區域、本部門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單位共享儀器設備、實驗平臺等創新資源;督促所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工作,審核相關信息,指導本區域、本部門所屬單位的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條負責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的法人機構作為管理單位,須主動推動加入省儀器設備網,實現共用共享。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共用共享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簡化服務流程,商物價部門合理確定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收費標準,依規合法收費。制定科研設施與儀器內部開放共享評估辦法,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科研設施與儀器相對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單位,可通過建設科研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二條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單位委托專業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開放共享服務,提高全社會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的社會化服務程度,享受相應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入網程序
第十三條凡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由管理單位通過網上渠道推送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至省儀器設備網,申請開放共享。
第十四條使用財政資金新建或新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應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納入省儀器設備網開放共享。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科技局對本區域申請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省儀器設備網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使用財政資金建設和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不納入省儀器設備網管理,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開放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方(以下簡稱用戶)需求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須先訂立合同,明晰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及開放共享數據進行補充完善,確保數據完整和準確。
第十八條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相應費用,除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成本費外,可適當收取人力資源成本費。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管理單位建立完備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制度,及時在省儀器設備網填寫服務記錄、服務成效等開放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管理單位培育高水平、專業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操作技術隊伍,全面落實《關于加快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魯廳字〔2018〕12號),在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激勵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深化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改革,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用戶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用戶獨立或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用戶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五章開放共享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牽頭組織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評價內容包括管理單位制定并落實支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具體措施及成效;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質量和利用情況、服務水平、用戶滿意度和效果等。具體包括管理單位制定開放共享制度、報送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人才隊伍建設與激勵措施、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等方面情況。
第二十四條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對管理單位年度開放共享工作實績進行評估核實,確定服務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單位。
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及省直有關部門,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單位給予資金補助,每個管理單位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補助資金用于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及實驗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等。鼓勵各市設立相應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結果作為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置儀器設備的參考依據,避免科研設施重復建設和儀器設備重復購置。
第二十七條將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結果納入省級創新基地及平臺申報、績效評估指標體系之中,引導管理單位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常態化督察機制,督促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相關扶持政策落實落地。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財政資金建設科研設施、購置科研儀器設備未經批準,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由省科技廳對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對于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評價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采取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
關于印發《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2018101767327441.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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