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品牌建設,發展品牌經濟,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品牌建設的意見》(魯政發〔2016〕2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發〔2017〕4號)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品牌發展扶持資助是由區財政安排資金,對區內在品牌建設和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扶持資助。
第三條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是品牌發展扶持資助的主管機構,區品牌質量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是扶持資助資金的審定機構,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扶持資助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符合扶持資助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組織),申報項目需在市北區內實施。
第二章扶持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申請扶持資助的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北區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我區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二)應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市北區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于促進市北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于提升市北區產品和服務在國內、國際的市場競爭力;
(五)有利于保護人身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扶持資助采用資金獎勵的方式。
第七條扶持資助項目及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組織,產(商)品類按照省市制造業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一次性資助;服務類按照30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二)新獲得“山東省著名商標”、“山東名牌”的組織,產(商)品類按照省市制造業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一次性資助;服務類按照10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三)新獲得“青島市著名商標”、“青島名牌”的組織,產(商)品類按照省市制造業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一次性資助;服務類按照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四)新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組織,按照每件3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五)獲批“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企業或組織,每個按照20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六)新獲得“中國質量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和“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按照省市制造業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一次性資助;新獲得個人獎項的,按照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資助。
以上各項資助同一類別以組織當年度內獲得的最高一級品牌獎項或榮譽的額度予以資助。享受省、市級資助按照相關規定需區級配套的,按比例一次性給予區級配套資助;其他類別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區級一次性資助。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符合扶持資助條件的組織,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經相關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定同意。
第九條申請扶持資助的組織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市北區品牌發展扶持資助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組織相關證照(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企業稅務登記證、上年度納稅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等相關證照復印件);
(三)提供相關扶持申請所需品牌或榮譽認定文件等證明材料;
(四)近3年獲得市、區各種財政資金扶持的情況說明;
(五)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需要申請單位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提交復印紙質件及電子文檔,根據需要同時查驗原件。
第四章審批下達與資金撥付
第十條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對組織申報的項目和擬扶持資助金額審定后,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十一條扶持資助項目審批下達后,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文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審,重審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資助,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給項目申報組織和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申報組織收到財政撥付的扶持資助資金后,應按照相應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單位負責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組織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經檢查發現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扶持資金的,將全部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該組織三年內申請扶持資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