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現將《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技廳
2016年11月14日
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和省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精神,發揮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加強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規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由與政府相關部門合作的商業銀行提供,專門用于以科技成果轉化為主科研活動的信貸資金。
第三條 貸款對象為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不含青島市),已進入山東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合作銀行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所提供貸款發生壞賬的損失補償。
第五條 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與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協同聯動,承擔合作銀行貸款相應壞賬損失,為企業貸款提供支持。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同時作為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省級合作資金。
第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實行省、市、銀行共擔原則,三方協議確定各自承擔比例,其中市級承擔比例不低于省級承擔比例。
第七條 省科技廳綜合考慮銀行承擔風險比例、貸款授信額度及利率、服務水平等因素,擇優確定合作銀行并簽署合作協議。省科技廳在合作銀行中擇優選擇風險補償資金托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八條 合作銀行一般為全國性銀行的省級分行或地方銀行總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科技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有一定基礎,融資具有一定規模,銀行經營狀況良好,擁有授信實力且具備承擔相應風險的能力;
(二)承擔貸款損失比例不低于30%,貸款余額在協議期內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長;
(三)貸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30%,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抵押物的評估值最高不超過貸款額的50%;
(四)貸款期限為1年期(含1年)以上;單戶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年度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合作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規定發放的貸款,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貸款發生的損失不屬于補償范圍。
第十條 省、市科技部門向合作銀行推薦符合條件的申貸企業,合作銀行對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盡職調查,獨立做出審貸決策。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須在貸款發放后3個月內向貸款企業注冊地的設區市科技部門備案,未備案或備案審核未通過的貸款將不作為風險補償對象。設區市科技部門每季度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市貸款備案信息。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在貸款發生逾期認定為不良后,3個月內須向備案的設區市科技部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確認損失和省、市兩級補償資金數額,每季度匯總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復核,并將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示期結束后,省科技廳將聯合省財政廳下達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計劃,托管銀行在計劃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將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合作銀行,各市在計劃下達后1個月內將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合作銀行。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工作完成后,合作銀行應采取措施繼續對貸款損失部分進行追償,在追償收回資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追償收回的扣除訴訟等相關費用的資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還省、市兩級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貸款情況報告,托管銀行同時報送省級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對風險補償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包括合作銀行年度貸款規模、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約。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取消合作資格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社會通報。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