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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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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市)商貿流通、財政、金融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設立與運作青島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通知》(青政辦字〔2015〕10號)、青島市財政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青島市市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企〔2015〕3號)等有關規定,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聯合制定了《青島市商貿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青島市商貿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青島市商務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5年9月7日
 
 
  附件
                                                        青島市商貿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商貿流通業建設步伐,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社會資本進入商貿流通產業領域,對未上市企業(上市公司的并購和定向增發除外)進行股權投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規范設立與運作青島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通知》(青政辦字〔2015〕10號),設立青島市商貿業引導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島市商貿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股權投資企業和社會資本,向商貿流通產業領域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公司的并購和定向增發除外)以及市政府決定的其它對象投資。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支持產業發展的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重點投資于符合青島城市功能定位、產業投資導向的商貿流通、互聯網+商務、商貿物聯網等產業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公司的并購和定向增發除外)。引導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股權投資企業合作設立參股產業投資基金、參股創業投資基金(以下均簡稱"子基金"),可視情況采取跟進投資方式進行運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設立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有關成員組成,負責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對引導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進行決策,協調解決引導基金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第七條理事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投資項目評審規程;
  (二)根據評審規程,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引導基金合作對象,審定擬參股子基金的投資方案;
  (三)委托、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牽頭設立理事會辦公室及組成人員,協調和會商引導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委托青島市商貿發展服務中心,作為引導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按照引導基金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股權投資企業;
  (二)組織專家對擬參股子基金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后,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四)向參股子基金派駐經理事會認可的董事、監事或觀察員人選;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五)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適時提出股權退出方案,報理事會批準后,負責實施股權退出工作;
  (六)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參股子基金進行年度專項審計,監督子基金運作情況,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匯報。
  第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可聘請專業化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條 子基金企業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具體比例在委托管理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合作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投資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二條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設立子基金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的股權投資:
  (一)申請者為股權投資企業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申請者為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5億元,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三)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四)承諾出資設立的子基金重點投資于符合青島城市功能定位、產業投資導向的未上市(上市公司的并購和定向增發除外)的商貿流通企業。
  (五)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及其委托投資管理公司應在青島市注冊并按要求備案。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股權投資的評審決策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受理事會委托,受托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投資機構。
  (二)機構申報。擬合作的投資機構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合作設立子基金的投資方案。
  (三)專家評審。受托管理機構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進行獨立評審。
  (四)政府決策。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審定投資方案,確定擬合作投資機構名單。
  (五)社會公示。經理事會決策通過的投資機構,在有關媒體公示2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機構不予合作。
  (六)實施方案。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審定通過的子基金投資方案。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股子基金實收資本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五條子基金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于青島轄區內的未上市(上市公司的并購和定向增發除外)商貿流通企業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二)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資金總額的20%(如項目屬于我市產業政策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重大項目,可以適當放寬此比例);
  (三)除受托管理機構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個,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且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資額的2/3;
  (四)原則上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所投資企業涉及上市公司并購、定向增發以及所投資的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對關聯方的投資實行關聯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等具體約定;
  (六)不得投資于其它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根據子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的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投資管理團隊。
  第十七條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確需超過7年的,經理事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在子基金穩定運營后,可通過到期清算、股東回購、公開轉讓股權、協議減資等方式實現退出。
  第十九條子基金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子基金的其它股東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第二十條鼓勵引導基金從子基金中盡快退出,提高財政資金循環使用效率。子基金其他股東或社會投資者5年內購買引導基金股權的,報理事會研究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5年的,與其他股東同股同權在子基金存續期滿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條子基金到期后清算,引導基金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發生虧損或破產清算,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損失,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全體出資人按比例承擔。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應建立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引導基金運作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允許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承擔風險損失。
  第二十三條子基金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
  (二)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擔保業務;
  (四)贊助和捐贈;
  (五)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它業務。
  第二十四條受托管理機構對存在下述情況之一的,可選擇中止合作,報請理事會同意,將引導基金從子基金中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子基金設立1年以后,對外實際投資額占比低于首批到位資金60%的;
  (三)子基金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四)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引導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理事會辦公室、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季度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機構有權終止合作。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受托管理機構、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等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山東省、青島市關于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或另行作出補充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商務局辦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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