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千帆計劃’加快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4]32號),進一步拓寬專利權質押融資渠道,幫助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64號)、《山東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暫行辦法》(魯科字[2014]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千帆計劃”內中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專利權出質貸款。
第三條 青島市知識產權局、青島市財政局委托青島市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青島市專利權質押貸款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人,受理、審核資助申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青島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二)會同青島市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第五條 青島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會同青島市知識產權局制定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
(二)審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第六條 青島保監局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會同青島市知識產權局制定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
(二)對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指導和履約監督,確保保險公司做好投保企業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七條 青島市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集中受理專利質押保險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申請;
(二)組織中介機構為貸款項目出具專利權質押貸款評價報告;
(三)負責受理、審核專利權質押貸款專項資助資金資助申請。
第八條 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負責為以專利權出質進行融資的企業提供信貸、擔保、和保險支持。
各相關機構之間,應建立快速認定、參保、核實、審批、放貸的工作協調機制,簡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限,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貸、核保程序。
各相關機構應合理設定、及時調整貸款保險費率、擔保費率和貸款利率,對貸款項目,應比照同類單項業務的利率給予優惠。
第九條 各區(市)、功能區知識產權局在青島市知識產權局指導下負責推薦轄區內貸款項目。
第三章 質押管理及處置
第十條 企業申請貸款應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并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貸款期間,如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專利權質押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終止后,貸款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貸款發生違約后,質押的專利權由質權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置。
質押的專利權處置前,應由專業評估機構對專利進行評估。
第四章 資助內容、標準及流程
第十二條 對貸款企業進行專利評價的中介機構,每簽訂一個服務合同給予3000元服務費資助,銀行放貸后再給予3000元服務費資助。
第十三條 每家貸款企業年度內可享受保險費資助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多可獲得三年的保險費資助,第一年資助80%,第二年資助60%,第三年資助40%,每家企業年度內享受保險費資助最高不超過8萬元。
第十四條 對貸款企業按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資助,享受貼息資助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單一企業年度內享受貼息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貸款貼息資助資金應當于貸款本息還清后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還貸本息憑證。
第十五條 對為出質專利進行處置而發生的專利評估費按確認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且單項評估費資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申請時應提供評估合同、專利權評估費的憑證。
第十六條 貸款資助流程:
(一)凡符合準入條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經所在區市科技局審核后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材料,中心組織對提交的質押專利進行評價。
(二)專利服務機構出具專利評價報告后,向中心申請3000元服務費資助。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對符合專利權質押貸款條件的企業進行相關調查。
(三)通過貸款審查的企業按比例購買保險。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后,保險公司向中心申請保險費資助;專利服務機構向中心申請另外3000元服務費資助。
(四)企業還本付息后,向中心申請貼息資助。
(五)質押專利處置發生的評估費,質權人向中心申請資助。
(六)市財政局審核、撥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貸款應用于專利產品產業化的生產經營活動、技術升級等流動資金周轉。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及銀監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專項資助資金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青島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補助資金,以失信名單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鼓勵各區(市)、功能區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扶持資金,共同扶持中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活動。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