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文件
青科字〔20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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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管委)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提升孵化器管理與服務水平,降低企業創業成本,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千帆計劃”加快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4]32號)有關要求,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租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5年4月13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發(此件主動公開)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租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千帆計劃”加快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4﹞32號),優化創新創業環境,降低入孵創業成本,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房租補貼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且年度考核評價合格及以上的國家級、市級孵化器。房租補貼主要用于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減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關設施的補助。
第三條 孵化器房租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根據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按照每個在孵企業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
孵化器內設有集中辦公區,且在集中辦公區注冊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辦公區300平方米給予房租補貼。
第四條 孵化器房租補貼和孵化器年度考核掛鉤。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情況,對應優秀、良好、合格,分別按照不超過應補貼金額的100%、70%、50%予以補助。國家級孵化器年度房租補貼總額最高150萬元,市級孵化器年度房租補貼總額最高100萬元。
國家級孵化器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評價結果為準,市級孵化器以市科技局組織的考核評價結果為準。
第五條 孵化器申請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集中辦公區需要提供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業的名單及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經簽章的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政策性支持項目申報書(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租補貼)(見附件)。
第六條 孵化器房租補貼補助程序:
(一)申報和推薦。孵化器按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到所在區市科技局,區市科技局經現場核查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孵化器申報材料報送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受理。
(二)核查。市孵化器協會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內容網上進行核查,確認孵化器內符合補貼要求的在孵企業數量,并提出符合申報要求的孵化器名單。
(三)核準及撥付。市科技局聯合市財政局組織財務專家對通過核查的孵化器申報材料進行申請資金審核。根據審核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第七條 孵化器在申報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青島市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文〔2008〕65號)處理,屬市級孵化器的,取消其孵化器資質,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資質備案申請;屬國家級孵化器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房租補貼申請,且不推薦其申請享受國家級孵化器有關優惠政策資格。
第八條 各區(市)可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對轄區內區級孵化器進行適當房租補貼。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