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省科技廳印發了《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97號),該辦法在推動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對科技計劃監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根據出臺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對加強科技重大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進行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因此,魯科字〔2021〕97號文件已不再適應新形勢下監督工作要求,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二、起草過程
為強化科技監督工作,完善科技管理活動全流程監督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考廣東、福建、江蘇等相關省市做法,修訂了《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先后征集了科技廳各處室(單位)、各市科技局、相關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省直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程序進行了規范性文件評估。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條。主要包括:
(一)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監督對象、監督范圍、原則和經費來源。
(二)監督職責。明確了省科技廳的監督職責和項目管理部門、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的職責,探索建立科技項目監理制度。
(三)監督內容。明確了如何開展監督工作,涵蓋了從指南編制、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執行、績效評價、專家遴選等全流程監督的具體內容。
(四)監督實施。明確了監督方式、程序,以及加強信息化、公眾參與、“大監督”機制、信息共享互認機制等方面的建設內容。
(五)結果運用。明確了監督處理的系列措施以及對監督意見的落實方式等。
(六)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參照執行范圍以及辦法的解釋權和執行期限等。
四、主要創新點
相比于魯科字〔2021〕97號文,新的《管理辦法》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創新和提升。
一是科技監督的職責與內容更加明確。根據機構改革的情況,對省科技廳的監督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增加了項目驗收后三年內績效評估等相關內容,強化了對技術產出成果的實際應用性評價。
二是項目監督方式更加清晰高效。對照國家和相關省市經驗做法,結合山東省實際,項目監督方式主要采取現場監督、隨機抽查、專項監督、舉報核查等方式,同步對相關監督方式作出了明晰的解釋。此外,在信息化建設、公眾參與監督、省市縣聯動的“大監督”工作、信息共享互認等體制機制方面也作了進一步細化,提高了監督的質效。
三是結果運用部分更加注重懲戒與應用。明確了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項目等相關處理措施,特別是對監督中發現的涉及核心關鍵任務、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增加了適時開展“回頭看”的措施,相關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將與資源配置和項目預算直接掛鉤,監督力度得到有效提升。
四是試點探索建立科技項目監理制度。探索建立科技監理制度,試點科技廳委托有關單位聘請監理人員,對省重大科研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估,確保項目高質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