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19年制定的《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9月底到期,為做好創新券政策的有序銜接,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我們廣泛征求了各市科技局、科技型中小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省教育廳、司法廳、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建議,并對所提意見建議進行了全部吸收。
三、主要內容
《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共24條,主要內容有:
(一)支持對象。明確本辦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注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 500 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同時明確本辦法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的條件。
(二)支持范圍。明確創新券的支持范圍是供給方依托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創新服務,主要包括:研究開發服務,包括工業(產品)設計與服務、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新產品與工藝合作研發、新技術委托開發、技術解決方案、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等。檢驗檢測服務,包括新產品檢驗、指標測試、新產品性能測試、標準系統定制、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委托分析、委托實驗、機時共享服務等。
(三)補助標準。明確對符合規定的科技創新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 6市和省財政直管縣的使用方60%的補助,其他地區40%的補助;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四)兌付程序。明確創新券每月兌付一次,自科技創新服務完成之日起 6個月內有效。經過使用方線上提出申請、設區市科技局審核提出兌付意見、省科技廳確認兌付結果等程序后,原則上每月月底前將上個月申請的創新券兌付資金撥付到使用方。
(五)監督管理。明確省科技廳將對各市和供給方創新券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省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飛行抽查。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四、辦法主要變化
(一)擴大服務范圍。為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支持省內企業使用黃河流域科技創新聯盟所屬單位大型儀器設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二)細化服務事項。進一步明晰支持范圍,主要包括研究開發服務和檢驗檢測服務,提高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創新券工作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優化和簡化創新券兌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