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和壯大我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我廳在深入調研、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54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魯科字〔2022〕109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十六條,在服務機構備案條件、支持政策和監管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
一、明確了備案條件。
省級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應已在省內注冊,專業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應具有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的能力,發揮了居間、中介作用,取得明顯成效;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發機構、中介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300萬元,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于3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1000萬元,促成10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銀行到賬等權威數據為準;
(三)信譽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法行為。
二、明確了支持政策。
鼓勵備案省級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省科技廳每年組織對省級服務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經費補助。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認定為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予以公布。優先支持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省級服務機構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能重新申請。
三、嚴格了監管責任。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嚴格審核備案材料,對備案材料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監管責任。對出現造假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相關單位申報資格及現有資質,并根據科研誠信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獲得補助資金的服務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省科技廳制定省級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指標,客觀評價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引導全省服務機構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