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明確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標準及相關政策扶持對象,依據《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青科字〔2015〕18號),制定本細則。
一、主要思路
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企業進行全程跟蹤統計,掌握創業實體的準確信息,把握企業創新動向,為服務創新創業和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提供依據,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引導孵化器更好的服務于科技型中小企業。
根據國家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有關規定和《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青科字〔2015〕18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在孵企業備案登記實際操作經驗,并委托市孵化器協會深入調研、座談討論和,在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備案登記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細則共13條,從文件依據、適用對象、具體要求、操作流程、檢查監督措施等方面,對企業備案登記進行了明確與規范。
第一條主要說明制定細則的文件依據。
第二條是職責分工。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備案登記工作的由青島市科技局負責,組織申報和初審工作由各區(市、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是明確在孵企業備案的對象和要求。規定了企業必須是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符合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規劃的孵化器建設支撐項目(以下統稱“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內;
2、在孵化器外已注冊成立的企業,申請入駐孵化器時,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月;
4、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或符合本市經濟發展需求的新技術、新產品;
5、企業租用孵化器孵化場地,研發辦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廠房、中試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第四條是明確在孵企業備案登記流程。按照“企業申請、孵化器材料審核、區(市、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現場核查、孵化器協會備案確認”的流程組織實施。
第五條是經備案登記的在孵企業可享受的服務。具備申請孵化器創新創業計劃項目、孵化器房屋分割轉讓等資格,納入青島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管理,作為我市科技工作的重點服務對象。
第六條是對經備案登記的在孵企業進行動態管理。通過定期統計調查制度,企業需按要求填報統計調查表,對不再符合在孵企業條件的,其所在孵化器應及時在業務管理平臺將企業注銷。
第七條是明確畢業企業的要求。規定了畢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至少兩條:
1、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主導產品形成規模生產,上一年度實現贏利,年技工貿總收入500萬元以上;
2、形成持續的技術研發機制,有知識產權;
3、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4、被兼并、收購或在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八條明確畢業企業備案登記流程。按照“孵化器申請、區(市、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孵化器協會備案確認”的流程組織實施。
第九條針對畢業進行企業跟蹤統計。孵化器對畢業企業連續三年進行跟蹤服務,并于每年10月底之前在系統中更新企業數據。
第十條明確對違規情況的處理。對提供虛假信息、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企業,取消備案登記,不再納入青島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管理,對在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孵化器和企業,將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內不再受理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
第十一條明確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內的在孵企業,參照本細則進行備案登記,并納入全市在孵企業管理統計。
第十二條規定了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條明確了細則的實施時間。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原《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備案登記實施細則(試行)》(青科字〔2014〕9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