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發揮行政裁決工作“分流閥”的作用。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有限以及專利侵權審判周期長,都不利于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對于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我國實行的是符合國情的“雙軌制”,即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因此,發揮好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分流閥”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專利侵權訴訟的具體情況
專利侵權訴訟面臨積案量大、難度大、專業性強、審判周期長等諸多問題。從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數量來看,2015年至2018年,地方法院受理專利民事案件三年來保持30%左右的增長率。據了解,2018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收結案數量均同比增長29%。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專利案件的法官的人均未結案達到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嚴重。專利案件涉及技術范圍廣,且技術一般比較難。按技術領域分類,一般采取國際專利分類表,國際專利分類表共有6.4萬多個條目。專利案件需要查明大量技術事實,并對技術方案進行深入研究比對。復雜的技術事實還需通過勘驗、鑒定等輔助手段才能查明,而且案件審理周期普遍較長。
專利侵權訴訟還面臨著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及創新水平等風險。對于創新型企業而言,其價值創造的來源是技術的創新和市場的發現,故需要專利保護制度為其構建一個更加良好的創新秩序。因此,專利侵權審判周期長,不利于確保社會公眾的長遠利益。
對于市場周期較短的產品,經過3年至5年,市場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權利人即使打贏官司,也基本失去市場。如果專利保護不能體現“快、準、實”的特點,那么必然會影響創新主體進行技術研發的積極性,影響我國的創新水平。
行政裁決存在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有關行政機關要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現行專利法第六十條的具體規定給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在解決特定專利侵權糾紛方面具有效率高、程序簡、成本低等特點。
從效率上分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可最多延長不超過1個月,即行政機關處理專利案件,必須在4個月內結案。
從程序上分析,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件,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并受理后,由專利行政部門向雙方轉送文書,擇期進行口頭審理等程序,相關專利行政部門隨即作出侵權與否的行政裁決決定,程序簡便。
從成本上分析,目前法律尚未授權專利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判決賠償,被侵權的專利權人到行政機關來尋求救濟不用繳納受理費。再者,由于程序簡便能有效降低救濟成本。
行政裁決執行中的問題
從目前的執行情況來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定位不明確,優勢沒有得到體現。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專利行政裁決程序未做詳細規定,兩者職能分工不能各有側重,行政保護的優勢不能充分發揮,行政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二是行政司法銜接制度不完善,造成資源浪費。依據現行專利法,專利行政部門如果認定侵權成立,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不成調解協議,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形成“一事兩訴”,不但造成資源的雙重浪費,而且延長了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周期。
三是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的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從專利侵權判斷的專業性來看,專利侵權判斷的確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經過程序后,最終需要作出認定專利侵權事實是否成立的行政裁決決定,行政裁決書體現工作成果,是公正與效率的載體,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案件的質量。
建立行政與司法的銜接
從當前的實踐需求和總體部署出發,通過立法、修法進一步明確行政保護的側重點,建立專利行政裁決與司法程序等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并加強相關制度建設。
一是建立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告知制度。對于能夠通過專利侵權行政裁決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可以告知行政裁決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二是加強專利行政裁決調解工作。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機關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三是共同搭建“一站式”專利行政糾紛解決服務平臺。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可以整合資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
四是提高從事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工作的準入門檻。對從事專利行政裁決人員的專業背景及從業年限進行具體規定,比如要求從事專利行政裁決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法學和自然科學的雙重專業背景。
除制度建設外,還應以提升我國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提高我國創新水平、節約行政司法資源為共同目標,探討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作機制,進行共同研討研究,共建統一標準。
一是順暢司法、行政銜接。建立長效的管理與監督機制以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實現行政、司法糾紛解決模式之間的良性互動。對專利行政裁決機制扶持與監督,逐步實現專利行政裁決制度成熟和完善。
二是統一審判標準。為減少在后續程序中不必要的分歧,人民法院和專利行政機關應加強溝通,統一對相關法律、規則的認識,交流類型化案件的辦理經驗、做法,確保專利糾紛行政裁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司法支持。
三是加強人員交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加強法官與從事專利行政裁決人員的溝通交流,建立常態工作交流機制,暢通信息交換渠道,互相學習、互相借鑒,構建良性、和諧、健康的關系。
四是共享相關數據庫。司法機關及地方專利行政機關可接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庫專線,同時,也授予專利行政機關查閱人民法院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的權利,加強資源共享。(鄭晶晶 作者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