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侵犯作品放映權的案件逐漸增多,其中理論存在需要闡明之處,在實踐中也發展出新的問題。
時下,權利人起訴酒店等終端設備用戶侵權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多,被訴侵權行為主要為酒店使用智能電視、投影儀等,通過設備已經內置的視頻播放平臺,可以點播放映權利人作品;主張權利的主體一般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占被許可人,或者放映權獨占被許可人。
一、被訴侵權行為的定性
關于該類行為是否侵權、以及具體侵犯著作權中的何種權利,目前理論和實踐認識漸趨統一。如王遷教授認為,“點播影院”或賓館等經營場所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供顧客自行點播源于互聯網中的視聽作品,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經營者雖然無需“動手操作”,但其行為創設了有別于視聽作品初始“傳播源”(互聯網服務器)的另一“傳播源”(互聯網點播終端),仍然構成傳播行為。該行為不涉及使用技術手段將作品傳送至不在傳播發生地的公眾,屬于現場傳播而非遠程傳播,因此對其不能適用遠程傳播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所涉初始傳播并不是非交互式傳播,對其也不能適用廣播權的第二項子權利,故應適用放映權予以規制。[1]
實踐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黔民終1141號民事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須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以交互式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即“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而即使認為涉案視頻播放軟件屬于原告主張的“文件分享軟件”,其也僅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經營場所的電視設備中包含有該軟件,但并未證明軟件中可供訪問瀏覽的涉案作品系由被上訴人置于信息網絡中,故無法認定被上訴人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終1050號民事判決則進一步認為,雷火公司并未實施將涉案電影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其僅是通過能夠聯網的技術設備向入住者再現已然置于信息網絡中的涉案電影,故該行為屬于放映行為。
二、理論:“交互式”與“傳播源”問題
該類行為被認定為侵犯放映權,可能在“交互式”與“傳播源”兩個問題上容易引起困惑。
囿于對傳統影院觀影模式的固有觀念, “交互式”與放映之間的關系一度造成理解障礙。實際上,“交互式”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的關鍵區別特征,但法律并未對放映權、表演權等現場傳播的實現方式進行此類區別與限制。實踐中,傳統的電影院觀影模式自然屬于非交互式,但可供顧客自由點映的小影吧和自動點唱機等都屬于交互式傳播方式;尤其是全國法院大量存在的音集協訴KTV類案件,絕大多數均被定義為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而KTV點唱歌曲正是最典型的交互式行為。
提出“傳播源”問題,則是為了厘清被訴侵權行為與提供播放設備行為和與提供作品鏈接行為的區別。對此王遷教授認為,傳播行為的本質,是創設一個將作品從中傳出的“傳播源”,使人可以感知源自該“傳播源”的作品。而被訴侵權行為直接創設了有別于初始“傳播源”(如愛奇藝和優酷等視頻網站的服務器)的新“傳播源”——與互聯網相連的、可供用戶欣賞作品的互聯網點播終端,該行為性質與僅提供無線路由器存在本質區別,并不是僅為他人實施傳播行為提供軟硬件設備或服務,而屬于對作品的傳播。[2]可想而知,如果該傳播是面向公眾的,則很可能構成侵權。而單純提供播放設備(如提供藍牙音箱、DVD機等)本身不能產生傳播源,提供作品鏈接則并未改變作品的傳播源(初始網絡服務器)而創設新傳播源。
三、實踐:“自購會員”問題
目前在實踐中新出現的情況是,根據證據(尤其是被告積極提出的抗辯)能夠證實權利人在取證時登錄了其自行付費購買的視頻播放平臺會員,點播的涉案作品屬平臺付費觀看作品、而非任何用戶均可免費觀看的作品,則此事實對認定侵犯放映權是否存在影響?
此前在討論電視回看服務是否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時曾有反對觀點認為,該服務僅向付費收視用戶提供、而非任何人均可享用,故電視回看并非“向公眾”提供作品。這一觀點顯然將“有資格使用某網絡的不特定主體”與“世界上任何一人”相混淆,照這一觀點,如手機移動通信網絡、網吧或KTV局域網、餐飲住宿場所wifi等大多數需要直接或間接付費的網絡均難以被認定為“信息網絡”。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黔民終148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絕不意味著全球任何一人可以在世界任何一處、全年任何一秒、不用支付任何費用都能獲得作品,而是必然會受到網絡覆蓋范圍、網絡開放時間或服務器運行時間、上傳作品存續或保留時間、訪問人員資格要求等等限制,這應是不言自明的。
而平臺會員專享節目則意味著該節目無法僅通過酒店提供的智能電視直接觀看,尚需觀眾自行購買平臺會員后點播,而該會員收費點播服務提供者(收款人)系點播平臺而非酒店。這一情形與前述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區別在于,后者能夠實現“有資格使用特定網絡的公眾”均可通過該網絡接觸作品,但前者則不能實現“有資格使用酒店放映設備的公眾”均能通過該設備放映某特定作品。
為便于理解,可以舉一個形象的例子加以說明,如將酒店提供的智能電視等比作提供DVD機,則同時使公眾可任意接觸、點播視聽作品就好比酒店在DVD機旁再擺上許多碟片供賓客自行選取播放;此時這些DVD碟片是正版還是盜版(即平臺上作品的來源)也不再重要,均不影響侵犯作品放映權的認定,這也與前述“新傳播源”理論相一致。但基于會員賬號的專屬性,賓客自行購買觀看的影片則類似于其自行攜帶的碟片,人離即消,酒店則僅提供了DVD機。在后一種情況,賓客要么已經基于平臺用戶協議明確獲得播放許可,要么也符合著作權法“個人學習、欣賞“的合理使用作品要件,均不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酒店自然也不構成提供設備的幫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