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廣東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xxx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26633022號
指定使用商品: 第9類可下載的音樂文件、計步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數據處理設備、智能手表(數據處理)、交互式觸屏終端、時間記錄裝置、內部通訊裝置、可下載的手機鈴音、智能卡(集成電路卡)
申請人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及其品牌“小天才”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及美譽度,為全國公眾所廣泛熟知。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46497號“小天才及圖”商標、第10077323號“小天才”商標、第13470980A號“小天才”商標、第19429417A號“小天才”商標、第17728787號“小天才”商標、第22177343號“小天才”商標、第14599115號“小天才”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三、被申請人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通過申請注冊與“小天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以實現傍名牌的不正當目的。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名稱變更信息、相關關系證明、技術許可協議;2、申請人相關商標注冊信息、轉讓證明、變更證明、續展證明;4、“小天才”游戲機專賣店照片;5、“小天才”商標相關媒體報道資料;6、相關著作權轉讓合同、作品登記證書;7、“小天才”品牌產品相關專柜合同、經銷合同、發票、產品照片;8、申請人官方網站網頁資料;9、相關市場報告;10、申請人完稅證明;11、申請人廣告合同及證明;12、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資料;13、相關判決書、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9類“智能手表(數據處理);計步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第9類“智能手表(數據處理);計步器”等商品及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第14類“手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為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呈現的純中文文字商標,其完整地包含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小天才”及引證商標二至七,且并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引證商標一至七的特定含義,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因此,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為“學優樂小天才”是否和“小天才”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小天才”在兒童電話手表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在對“學優樂小天才”相關侵權訴訟中,湖南高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銷售規模、涉案商品的售價、小天才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三、啟示
若原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或使用商標中主觀上存在惡意或“明知”的情形,則其不具有合理的信賴利益,在商標被宣告無效,在先權利人均可以就該商標宣告無效前后的使用行為主張侵權。
在在先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在后申請和使用商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