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點餐、日常出行、生活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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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微信的不斷普及推廣
微信小程序日益成為
人們日常生活的“好幫手”
作為新興的計算機軟件市場,微信小程序具有傳播速率快、面對人群廣、作品集中度高、服務方式多樣等特點,深受消費者的喜愛,與此同時,也面臨侵權多發、易發等問題。
近日,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發布“劍網2022”專項行動十大案件,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劉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權案”入選。
一起來看看
案件詳情
研發微信小程序
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始研發微信小程序。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指使公司技術總監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寶寶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寶寶系列小程序源代碼,并交給該公司產品經理王某、袁某,由二人率領其所在的移動項目小組技術員添加廣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
上架公開發行
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關聯公司的名義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將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臺公開發行,獲取利益。
版權侵權鑒定
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與權利人擁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碼構成實質性相似。經福建省版權局認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的計算機程序。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非法經營獲利,該公司總經理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非法經營獲利,公司產品經理、移動項目小組技術員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參與非法獲利,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
經查,劉某某盜取福州某公司小程序源代碼,修改后制作6款小程序通過社交軟件運營非法牟利,非法經營額約25萬元,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故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劉某某等刑罰,并處罰金80萬至120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中侵犯著作權罪的“復制發行”與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和“發行”,包括了復制作品、發行作品、既復制又發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還包括了破壞計算機軟件技術措施的行為,涵蓋的范圍廣。而本案被告人以盈利為目的,擅自“復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碼并植入廣告后,上架到微信平臺公開信息網絡傳播,系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公眾傳播他人計算機軟件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市場主體應當正確認識剽竊他人作品的法律風險,杜絕僥幸心理,自覺維護版權市場秩序。

專家點評
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劉寧
微信小程序因其具有開發成本低、營銷方式多樣、傳播快捷、用戶體驗舒適等特點,深受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青睞,但與此同時,也面臨侵權多發、易發等問題。本案入選2022年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組織開展的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22”專項行動十大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該案的判決充分彰顯了福州市版權執法部門和鼓樓法院不斷適應版權保護新形勢,加強行政與司法協作,準確適用著作權法,加大對侵犯著作權罪的打擊力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