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共計78件,違法所得26479.55元。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6479.55元;2.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39719.33元。罰沒款合計66198.88元。江蘇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企業簽訂合同,接受辦理專利申請的委托,收取了相關費用。分別沒收違法所得49537.57元;罰款49537.57元,兩項合計99075.14元;沒收違法所得35242.58元;罰款35242.58元,兩項合計70485.16元。

津市監執罰〔2022〕67號 天津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2〕67號
當事人:天津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XXXXXXXXXXXX62L
住所:天津濱海高新區
2022年5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30日、6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6月23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共計78件,違法所得26479.5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3.詢問筆錄、專利代理相關協議和合同復印件、天津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代理情況表等材料;4.當事人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計算說明、專利撰寫費轉賬截圖、知識產權情況說明等材料。
本委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10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專利代理監管工作規程(試行)》中從輕或減輕處罰內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積極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從輕處罰的情形,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6479.55元;2.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39719.33元。罰沒款合計66198.88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7月15日
決定書文號:蘇專代案字〔2022〕12號
違法行為類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當事人:XX(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XXXXXXXXX558
主要違法事實:XX(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企業簽訂合同,接受辦理專利申請的委托,收取了相關費用。該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
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處罰結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9537.57元;罰款49537.57元。兩項合計99075.14元。
決定機關: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決定日期:2022-07-11
決定書文號:蘇專代案字〔2022〕11號
違法行為類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當事人:XX(蘇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XXXXXXXXXR4W
主要違法事實:XX(蘇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企業簽訂合同,接受辦理專利申請的委托,收取了相關費用。該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
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處罰結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242.58元;罰款35242.58元。兩項合計70485.16元。
決定機關: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決定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