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撰寫產品專利的時候,往往會在保護一個有創造性的最小單元——零部件的同時,還會根據該零部件所屬產業的上下游進行權利要求的布局,撰寫出相應的并列產品權利要求,例如鎢絲和燈泡、車輪和車輛、濾波器和射頻通信設備等。本文從以下兩個角度探析并列產品權利要求撰寫的必要性。
(1)能否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如果拿零部件的權利要求去控告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那么依據《專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廠商能夠證明其不知道該零部件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并且該產品是其通過合法來源獲得的,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光有零部件的權利要求是無法要求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進行賠償的,想要獲得賠償的,則只能將制造、銷售該零部件的廠商作為控告對象。
而如果權利要求書同時撰寫了“另一產品”的權項,以該“另一產品”的權利要求去控訴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那么該廠商則無法通過《專利法》第七十條來規避賠償責任。
(2)賠償數額
那如果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明知道該零部件是未經專利權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或者該廠商不能證明其產品的合法來源,這種時候,該廠商理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數額需要分兩種情形:
1、零部件本身有專利權,采用了該零部件的“另一產品”本身沒有獲得專利權,利用零部件的專利權去控告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這時,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根據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2、零部件本身有專利權,采用了該零部件的“另一產品”本身也有專利權,如果利用該“另一產品”的專利權去控告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侵權,確定賠償數額時,侵權的產品便是采用了該零部件的“另一產品”本身而非該零部件,有時候單個產品的利潤會比單個零部件的利潤高,在這種時候,以產品的利潤去計算賠償數額時顯然會更為劃算。
所以,擁有一個采用了該零部件的“另一產品”的并列獨權,會在侵權訴訟中,多一個選擇,根據賠償數額的多寡,自由選擇對自己利益最大的權利要求去進行訴訟;而僅僅只保護了零部件的專利權,在面臨制造“另一產品”或者銷售“另一產品”的廠商時,只能選擇根據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在某些時候,會失去得到更大賠償數額的機會。
綜上分析,本文從兩個角度探析了并列產品權利要求撰寫的必要性,希望對廣大專利從業者或愛好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