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想獲得某件商標的專用權,申請人最先想到的便是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商標數據庫體量逐漸增大,想要獲得商標專用權變得難上加難。于是,部分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引證在先商標駁回時,如果通過調查發現在先商標沒有使用痕跡,會針對該件商標向商標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可以清理閑置商標,激活商標資源,督促商標權利人將注冊商標積極投入使用,抑制“注而不用”的現象,打擊商標囤積行為,有利于維護健康的經濟秩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商標權利人應注意留存商標的使用證據。當權利人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將商標投入使用時,可及時許可或授權他人使用,以免造成商標“冬眠”。使用是商標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商標專用權的“金剛罩”。
當商標注冊人收到商標局發出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時,應明確的是,如果放棄答辯機會,則等同于放棄了該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局會因注冊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未舉證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作出撤銷該商標的決定。所以,商標注冊人應當及時進行答辯,答辯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注意《通知》中兩個時限的要求
一是提交證據材料的時限,是指商標注冊人應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答辯;二是證據材料中商標使用的期限,是指證據材料所體現的該商標使用的時間在《通知》規定的起止時間范圍之內。切勿因理解有誤而錯過答辯的期限或提交期限以外的使用證據而導致商標被撤銷。
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權利人的商標使用行為應當是規范、真實、公開、合法的。證據材料應當是客觀真實的,所體現的使用行為應是商業活動中面對相關公眾公開、合法的使用,所使用的地點應在《商標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圍之內。材料中應顯示出被撤銷商標的商標標識,未改變商標主要部分及其顯著特征,且該商標應使用在被申請撤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商標使用的主體應當為商標權利人或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
三、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形成證據鏈
以商品商標為例,一份完整的撤三答辯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答辯材料中主體與注冊人清晰的關系證明,權利人身份證明文件,商品生產環節、銷售環節、推廣環節的證據等。具體舉例來說,用來表明答辯材料中主體與注冊人的關系的證據包含許可或授權合同、關聯公司證明、商標轉受讓人、合作協議等;權利人身份證明包含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商品生產環節的證據包含商品生產準備的證據材料、原料購買合同及票據、委托加工合同及票據、包裝加工合同及票據、產品說明書、質量檢驗報告、商品及包裝照片等;商品銷售環節的證據包含店鋪租賃合同及票據、運輸倉儲合同及票據、銷售(經銷、聯營、加盟等)合同及票據、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實體店鋪信息、網絡平臺的銷售或評價記錄、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原產地證明等;商品推廣環節的證據包含廣告宣傳合同、票據及廣告成品信息、展會參展合同與票據以及展會照片或視頻、媒體報道、產品獲獎證書等等。
四、自行答辯的,注意保持通訊暢通
商標權利人應按照上述內容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充分準備,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商標權利人自行答辯的,現名稱地址與商標注冊登記的名稱地址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并在證據材料中予以說明,以防收不到商標局發出的決定書等文件。
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答辯的,應認真甄選代理機構
如果商標權利人選擇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答辯的,應對代理機構認真甄選后進行委托。選擇經驗較豐富、專業性較強、服務質量有保障的代理機構。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商標權利人應當注意收集、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文件。撤三答辯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勿通過偽造、變造等手段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