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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06 00:00:00來源:今日知迅點擊:0 返回列表
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在第三章第十一條增加了“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一硬性條件。本項條件的增加規范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發展環境,避免了某些違法違規企業鉆政策法規的空子,既實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卻享受了國家的政策扶持,優惠政策變相的成為了其擴大危害的幫兇。本項條件的出臺有利于實現全國范圍內高新企業認定環境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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