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推進,商事主體申請商標越來越便利,而近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無疑為商標事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強大活力。小小的商標正憑借著自己不可替代的獨特價值極大的推動商事活動的繁榮發展。
正因為商標價值的凸顯,加之高質量的原創商標資源稀缺,導致被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的商標越來越多。部分商標注冊人由于缺乏商標權的保護意識和專業知識,在獲得商標專用權后沒有依法履行使用義務,錯誤的認為自己具有不使用正當理由,最終導致商標被依法撤銷。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如前所述,商標被申請撤銷后,注冊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據或不使用正當理由??v觀注冊人的答辯證據材料,不使用正當理由涉及的情形多種多樣,部分商標注冊人并未理解不使用正當理由的核心內容,故無法分辨自己不使用商標的原因是否屬于不使用正當理由。筆者認為對“正當 理由”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核心在于:具有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其內涵有兩點:一、該事由的發生不是由于注冊人的主觀過錯導致,進而不可歸責于注冊人;二、該事由的發生阻卻了注冊人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筆者對相關法條中明確指出的三款正當理由解析如下:一、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自然災害及社會異常事件等。以該條款作為不使用正當理由的情形較為少見,也易于判斷,在此不加贅述。二、破產清算。在要求提供使用證據的三年期間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的注冊人需要提交能夠證明其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審計報告、法院相關文件、破產清算報告等。三、政府政策性限制。實務中以該條款作為抗辯依據的注冊人不在少數,其答辯理由多為“因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該服務開展” 等類似原因。簡單看來似乎該原因確系政策性限 制,但其實不然?!渡虡朔▽嵤l例》中的政策性限制應當是指臨時性、偶然性的政策,表現為不被商標注冊人了解或者不可控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倘若政府頒發的政策長期持續穩定發生效力,則以政府政策性限制為由進行抗辯是具有一定風險的。
不使用正當理由并非三項條款可以盡述,然而萬變不離其宗,正當理由都應遵循“不可歸責”和 “正當”兩項前提。商標注冊人應當深入了解不使用正當理由的內涵,合理選擇抗辯事由,這樣才能 有效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避免因商標被撤銷而遭 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