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本市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原則,堅持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構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重大政策和戰略規劃,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具體工作由同級知識產權部門承擔。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 市、區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保護職責。
市版權部門依法負責全市版權保護工作,各區主管版權的部門負責本區內的版權保護工作。
市、區農業農村和林業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負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緊密協同,牽頭建立信息通報、要情會商、聯合發文等工作機制。
第六條 本市按照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綜合執法。
市、區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依據職責,依法查處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版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區域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及應急聯動等工作機制,實施重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聯合信用懲戒,實現知識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互通、經驗互鑒。
本市強化與其他省市知識產權保護協作,配合、協助外省市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
第八條 本市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本市對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版權、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取得、轉移、權益保障等活動提供指引、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落實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及委托監管單位應當會同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本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明確并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第一責任人制度,提高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立項前,對項目所涉及的與技術相關的專利等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預警機制。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對于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事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就可能產生的風險發出預警。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相關行業組織等對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知識產權事件以及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修改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為本市企業開展對外經貿、投資活動做好風險預警。
第十六條 本市完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
根據國家規定,對于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制定和完善轉讓審查程序和規則,規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本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將計算機軟件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通用軟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市版權部門應當會同市電子政務、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使用正版軟件情況開展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本市加快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被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共享,推動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在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糾紛處理、涉外維權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浦東新區建設知識產權示范城區,率先探索建立知識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探索成果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三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條 本市推進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信息共享,實現知識產權相關事項辦理一次登錄、全網通辦。
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拓展服務領域,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登記、快速確權、快速監測預警、快速維權和檢索查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將在本市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注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范圍。
市版權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本市主要網絡服務商發出版權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傳播版權保護預警重點作品的查處。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知識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項行動或者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代理機構依法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專利申請,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在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線索,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線索,可以移交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偵查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予以退回。
接受案件移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查處信息反饋給移送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對于專利、植物新品種侵權等糾紛,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本市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依托“一網通辦”,推行網上立案。市知識產權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予以接收,并出具書面憑證。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應當予以釋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予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員制度。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選聘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員,協助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具體選聘條件和程序,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權向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受理渠道和方式,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作出處理。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通過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方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效率。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訴訟指引。強化舉證責任分配、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等釋明,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公證、電子數據平臺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第三十條 本市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行為,依法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完善法律適用統一機制建設。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編撰類案辦案指南等方式加強案例指導,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知識產權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市依法探索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公益訴訟工作。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有效開展對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相關法律監督工作,加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社會治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宣傳,營造有利于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本市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會同宣傳、司法行政等部門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結合世界知識產權日、世界讀書與版權日、中國品牌日等宣傳活動,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三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強化保護措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保護課程,培養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知識產權保護人才。
第三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保護規范,將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納入團體標準和示范合同文本;督促會員配合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并將規勸懲戒情況通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支持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組織發展,推動建立行業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能級,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參加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參評獎項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并在簽訂協議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市舉辦大型展示、展覽、推廣、交易等會展活動,會展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合規性書面承諾或者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交的,會展舉辦單位不得允許其參加會展相關活動。
會展舉辦單位可以根據會展規模、期限等情況,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會展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制定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納入會展活動相關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機制和侵權快速反應機制,及時處理相關知識產權糾紛,維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制定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指引,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侵權投訴處理行為,引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第四十一條 支持本市仲裁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
鼓勵本市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本市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仲裁業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國際貿易促進機構等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調解服務,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調解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配合,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三條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原創作品保護、知識產權維權取證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市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行政指導與維權援助。商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設立的海外維權機構應當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海外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重點行業、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促進聯盟成員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行業組織、社會專業機構等合作,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數字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絡傳播、知識產權流轉、侵權監測與識別、取證存證和在線糾紛解決等方面,推動知識產權治理創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