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擁有的知受到他人侵犯,除向識產權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請求法律救濟外,也可以向中國海關申請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指海關依法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稱為知識產權“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一、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并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 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二、知識產權權利人和代理人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所指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使用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不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或者向口岸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但是,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接受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請。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境內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要求口岸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除非在境內設有辦事機構,則必須在境內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內容包括: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處罰、沒收和處置侵權貨物等。其中,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中最重要的環節。目前海關在兩種情況下有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一)依申請扣留
依申請扣留,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依申請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 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4) 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4、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我國海關依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請扣留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扣留
依職權扣留,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職權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 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 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 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 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 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在依職權扣留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四、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根據1995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尋求保護的前提條件。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保護前必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但是,考慮到海關在主動保護知識產權時,需要有足夠的信息保障,修訂后的《條例》仍然規定,知識產權備案是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主動保護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