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性質 | 所免稅種 | 技術合同獎酬金 | ||
免征營業稅 | 免征增值稅 | 免征企業所得稅 | ||
單位和企業(包括外企) |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咨詢和服務的人員。 根據《合同法》第326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9條 |
個人(包括外籍個人) | ||||
科研機構* | ||||
高等學校* | ||||
參考依據文件 | 財稅字【1999】273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