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工作指引》的通知
制發機關:青島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2019-03-15 發布日期:2019-03-18 索引號:00511813900020020190011編 號:青科規[2019]1號生效日期:2019-03-15失效日期:2022-03-1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QDCR-2019-006001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西海岸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意見》(青發〔2016〕2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 施科技型企業培育“百千萬”工程的意見》(青政發〔2018〕24號)、《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科技創新行動計劃》(青政辦字〔2018〕73號),為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結合工作實際,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制定了《青島市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工作指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2019年3月15日
青島市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工作指引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意見》(青發〔2016〕2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型企業培育“百千萬”工程的意見》(青政發〔2018〕24號)、《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科技創新行動計劃》(青政辦字〔2018〕73號),為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投放”與投資機構“股權投資”相結合為主要方式,以企業與投資機構達成投資協議或認股承諾為前提,通過投貸、投保貸、跟貸多元組合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具體包括以下方式:
企業通過提供投資機構的投資協議或認股承諾,由投資機構承擔信貸資金連帶償付責任,經依法具有擔保、保證功能的機構增信獲得銀行貸款;
企業通過提供投資機構的投資協議獲得銀行貸款。
投資機構是指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可以依法進行股權投資的各類投資實體;投資協議是指出資入股、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標識股權發生變更的協議;認股承諾是指約定行權條件、價格、方式、額度等的期權協議;企業提供的投資協議須合法有效并在貸款發放日前一個自然年內有出資入股、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投資行為;具有擔保、保證等增信功能的機構是指投資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銀行機構認可的依法具有擔保、保證等功能的實體。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二)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對投(保)貸聯動業務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進行貸款貼息,其中5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補貼;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予以補貼;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補貼。原則上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投(保)貸聯動業務管理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銀行機構、投資機構和擔保、保險等第三方增信機構。
第六條 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相關政策;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二)負責確定年度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支持企業范圍,相關企業信息定期與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數據共享;
(三)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貸款貼息受理、審核等工作;
(四)開展投(保)貸聯動業務綜合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科技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相關政策;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資金撥付;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市科技局提供的績效評價情況進行再評價。
第八條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主要職責:
(一)備案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合作銀行;
(二)為合作銀行提供便利的放款條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三)指導合作銀行根據風險度確定優惠的貸款利率;
(四)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相關政策;
(五)建立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統計監測制度,審核企業貸款貼息額度,相關業務數據定期與市科技局共享;
(六)組織開展對各銀行機構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監督核查,對合作銀行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主要職責:
受市科技局委托審核確認投(保)貸聯動業務相關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資格;
開展貸款貼息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咨詢評審;
開展貸款項目跟蹤管理和服務,項目資料歸檔保存和數據共享;
為企業提供科技金融相關產品專業咨詢服務,根據需要推薦投(保)貸聯動業務相關銀行和投資機構等。
第十條 合作銀行主要職責:
(一)履行企業貸款審批、管理職責;
(二)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
(三)設置便捷的審貸制度和放款通道;
(四)按月報送投(保)貸聯動相關業務開展情況;
(五)企業正常還貸后,協助貸款企業按要求申請貸款貼息;
(六)審核相關投資協議和認股承諾真實性,做好業務檔案管理,留存至少5年備查。
第十一條 投資機構及第三方增信機構主要職責:
(一)履行投資協議、認股承諾、擔保增信等義務;
(二)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咨詢服務;
(三)跟蹤和推動所服務企業的成長。
第三章 業務規程
第十二條 各銀行機構青島市級分支機構(或總行)在向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做出優惠貸款利率和貸款審批綠色通道相關承諾后,即可開展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
第十三條 企業通過提供投資機構的投資協議或認股承諾,由投資機構承擔信貸資金連帶償付責任,經依法具有擔保、保證功能的第三方機構增信獲得銀行貸款的,第三方增信機構不得再向投資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提出相關反擔保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通過提供投資機構的投資協議獲得銀行貸款的,鼓勵投資機構自主或聯合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形成股權與債權利益聯結,降低銀行機構信貸風險,提高銀行機構跟貸意愿。
第十五條 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基本規程:
(一)企業可直接向銀行機構、投資機構、第三方增信機構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請;或者向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提出融資需求,由其協助推薦相關銀行和投資機構。
(二)由投資機構提供增信的,銀行與投資機構對企業開展盡職調查,企業通過提供相應認股權或對價獲得增信,銀行依據增信措施向企業發放貸款。
由投資機構以外的第三方機構增信的,銀行、投資機構和第三方增信機構等對企業開展盡職調查,企業向投資機構提供相應認股權或對價,由第三方增信機構為企業增信,投資機構承擔連帶償付責任,銀行據此向企業發放貸款。
銀行機構根據投資協議直接向企業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機構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結合企業經營狀況、貸款用途、還貸能力等,依據有關標準和條件向企業發放貸款。
(三)貸款發放后,銀行機構、投資機構和有關增信機構要增強協調配合,加強貸后管理,及時了解企業經營動態,有效控制風險。
(四)由投資機構或由第三方提供增信的,若企業到期無法正常還款,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銀行機構應及時向企業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履行追索責任,并告知投資機構和第三方增信機構。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企業仍未償付的貸款本息,由投資機構或第三方增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償付。由第三方增信履行信貸資金償付責任的,投資機構要在第三方增信機構償付后5個工作日內履行連帶償付責任。
銀行機構根據投資協議直接向企業發放貸款的,若企業到期無法正常還款,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銀行機構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履行貸款追索責任。
(五)投資機構與企業應根據認股承諾中約定的企業貸款正常償還和無法償還等不同情形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章 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 貸款貼息申請隨時受理,每年定期集中一次兌現。
第十七條 企業正常還本付息后,向放貸銀行申領并在其指導下填寫投(保)貸聯動業務貸款貼息申請表,然后向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提出貼息申請。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企業資格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原則上應當場受理,并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單。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應說明原因并給予相應指導和建議。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定期根據貼息申請表受理情況匯總貼息申請明細數據,報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對申請貼息金額進行審核,并按年度于每年8月31日前將企業名單及核定的貼息金額匯總報市科技局。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經研究同意將擬貼息企業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后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預算審核通過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一季度下達科技計劃,市財政局予以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不定期組織對銀行機構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核查,定期對銀行機構開展科技金融投(保)貸聯動業務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考核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數量、融資規模、貸款優惠利率等。監督核查和績效評價結果納入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對銀行機構的年度總體考核,作為貨幣政策工具使用、優惠政策實施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投(保)貸聯動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實施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參與投(保)貸聯動業務的相關機構和企業履約情況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科研誠信記錄。對弄虛作假或騙取、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資金外,相關單位和個人將被納入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開,予以聯合懲戒,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