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公共研發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青島市公共研發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公共研發平臺的科學效益和社會效益,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研究制定《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公共研發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7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發
附件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公共研發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島市公共研發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公共研發平臺的科學效益和社會效益,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依據《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青科字〔2013〕8 號)和《青島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教〔2015〕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研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圍繞青島產業發展需求,依托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國內一流的科技基礎創新平臺,能夠長期為中小企業、高校院所等創新主體提供研究開發、中試實驗、檢驗檢測、技術咨詢、人才培養、科學數據和科技文獻共享等各類科技服務。
第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和高端產業發展需求,制定平臺建設規劃,明確重點建設領域、規劃布局及績效目標;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平臺立項工作,制訂平臺扶持政策,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對平臺建設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估和監督考核等。
委托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平臺儀器設備的日常監管,部分平臺儀器設備的購置,組織實施平臺的績效評估和監督考核等。
第四條 平臺的依托單位是平臺建設運營的具體責任單位,負責平臺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平臺建設運營遇到的有關問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平臺績效評估和檢查。
第五條 平臺建設按照需求牽引、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建設。
第六條 平臺建設實施動態管理,定期考核,優勝劣汰,擇優支持。
第二章 建設
第七條 平臺建設應與科技創新中心、高端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企業孵化器等重大創新載體建設相結合,注重資源集聚,促進平臺建設與創新載體建設的有機銜接。
第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平臺建設規劃、產業發展和創新載體建設需求,提出平臺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要求,采取自愿申請和定向組織相結合的方式,啟動平臺籌建工作。組織依托單位制定平臺建設方案,經專家論證、行政決策等程序,開展平臺立項建設工作。
第九條 平臺依托單位須為在青注冊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獨立法人單位,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和一定的科研儀器設備基礎條件,擁有支撐平臺持續運行服務的技術與管理團隊,具備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務的能力,能為平臺提供配套經費支持和后勤保障,獲得國家權威部門資質認定的單位優先。
第十條 擬建設平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特殊行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認證。
2.擁有國內一流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于3000萬元。
3.擁有固定的場所,總面積不少于2000平米。
4.擁有較高水平的技術與管理運營團隊,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一條 平臺立項程序:
1.擬建平臺依托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平臺建設方案,主要包括平臺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現有工作基礎、體制機制、運營模式、資金籌措、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流程、服務目標、儀器設備清單等。
2.市科技局組織技術專家對平臺建設的必要性、擬購置的儀器設備和建設方案進行技術論證;
3.市科技局委托青島市科技研發服務中心對擬購置儀器設備進行查重,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網里已有的設備,原則上不再重復購置。
4.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平臺建設方案等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綜合評審。
5.通過綜合評審的平臺提交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后,由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平臺建設立項文件。
6.平臺依托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平臺建設任務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本等,明確總體建設目標、年度建設任務、績效目標、資金用途、驗收標準等。市財政局根據平臺建設立項文件和年度預算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按照分步實施、分期建設的原則,平臺建設期原則上為2-3年。
第十三條 平臺建設期滿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依據平臺建設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者,授予標志牌;驗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并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后進行資金(資產)清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 市財政安排公共研發平臺建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支持平臺儀器設備購置,儀器設備購置支持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充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引導放大作用,探索多元化融資模式,帶動社會資本共同支持平臺建設。
第十五條 平臺依托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專項資金原則上以無償撥付方式投入,依托單位按照論證通過的設備清單,根據相關采購程序規定,自行購置儀器設備;用專項資金購置的資產,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依托單位為企業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撥付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由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購置儀器設備,交依托單位運營使用,儀器設備所有權歸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所有。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平臺建設進展按年度分期撥付。在建設期內,市科技局對平臺建設情況組織中期檢查,作為后續平臺建設資金撥付的依據。對于中期檢查未達到建設任務書或出資協議書要求的,將暫?;蚪K止其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的后續撥付。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平臺應遵循“整合、共享、服務、創新”要求,面向社會提供優質優惠公共科技服務,建設有利于平臺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實現依靠自身發展,保障平臺良性運行的目標。
第十八條 平臺依托單位為儀器設備維護維修的責任主體,應按時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維修,確保平臺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平臺應及時主動將所有大型儀器設備納入青島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網絡,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平臺設備利用效率。
第二十條 平臺應主動開展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公益性服務,制定科學、規范、公平的服務標準和流程,確保服務水平和質量。正式運營后,根據平臺專業領域,每年服務企業(含培養人才)原則上不低于1000家(人)次。特殊領域平臺除外。同時,承擔及時發布、更新平臺信息和接受社會監督義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技術咨詢與培訓等。
第二十一條 建立平臺日常跟蹤管理和定期績效評估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定期調度平臺服務情況,平臺依托單位應于每年2月份之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平臺建設運行報告,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托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對平臺定期開展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評估結果優秀的平臺,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后補助獎勵;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追回已購置儀器設備。對無故擅自終止平臺項目的依托單位,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金資格。
第五章 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平臺依托單位要加強經費、資產和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對專項資金購置的資產及獎補資金應當專賬核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財政專項資金??顚S谩?/div>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責權明確、產權明晰、科學管理”的原則,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的用途,按照青島市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對經費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平臺依托單位負責專項資金購置資產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維護。未經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批準,不得利用上述資產擅自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抵押或出售、轉讓、報廢等,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財政資金形成國有資產的監管,所有財政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均要登記造冊,并統一標識,委托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盤點。
第二十七條 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或有違反國家財經相關法律和財務制度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19年3月20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和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