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青島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促進高層人才在我市集聚發展,根據《關于實施“青島英才211計劃”加快推進“百萬人才集聚行動”的意見》和《青島市科技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市科技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對《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6年6月8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青島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以下簡稱領軍人才計劃),根據《關于實施“青島英才211計劃”加快推進“百萬人才集聚行動”的意見》(青辦發[2012]19號)和《青島市科技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青科字[2013]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是指,圍繞新一代信息、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現代服務業、海洋產業等我市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引進培育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帶動新興學科和新興產業發展的產業化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專家。每年重點支持的領軍人才原則上不超過50名。
第三條 在青島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新引進的符合申報條件的人才,適用于領軍人才計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領軍人才計劃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委組織部負責協調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評估,解決計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抓好各項任務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領軍人才計劃的具體實施。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組織人才遴選、計劃管理,負責編制經費預算、提出用款申請和開展人才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審核、預算評審、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區(市)科技和組織、財政部門以及市直、駐青單位是人才推薦的主體,承擔人才監督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對領軍人才申報信息審核、推薦、中期評估及經費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八條 人才依托單位是人才引進和培育的主體,負責領軍人才引進培育和經費管理、使用、監督等工作,定期向推薦部門報送工作進展。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領軍人才須為從青島市外新引進的高層次創業或創新人才,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誠信和職業道德,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
第十條 領軍人才計劃分為創業領軍人才、創新領軍人才兩類。除符合第九條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領軍人才
1、須為科技型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是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每家企業限報1人。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或自主創業經歷。
3、擁有的技術成果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空白,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產品已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屬于我市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屬科技服務業等新興業態的,應有成熟的商業模式和一定數量的客戶。
4、引進到我市時間不超過6年,創辦的企業成立1年以上5年以內。工業企業需最近1年盈利且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500萬元。
5、企業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成員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合理。
(二)創新領軍人才
1、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為用人單位近3年內從青島市外新引進的人才。
2、研究領域符合我市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方向。申報人入選后,原則上在青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在青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3、具有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單位關鍵崗位5年以上研發工作經歷,或具有主持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市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經驗;擁有多項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成果,具有較強的團隊組織能力。
4、所在團隊組織結構合理,主要成員穩定,團隊規模不少于5人。
5、依托單位具有相關領域市級以上的科技創新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等),并能為申報人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條件。每家單位每批次原則上限報2人。
6、全職引進的兩院院士或新入選兩院院士,不受年齡限制,不參加評審,直接入選領軍人才。
國家、省相關人才計劃有新規定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下發年度申報通知,依托單位組織進行網上申報,推薦單位審核后將申報書報送市科技局。
創業領軍人才通過區(市)科技和組織、財政部門聯合推薦;創新領軍人才通過區(市)科技和組織、財政部門聯合推薦或者市直、駐青單位(市直、駐青單位須為獨立法人單位)推薦。每個單位只允許選擇一個渠道推薦領軍人才。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后,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創業創新水平及業績、項目可行性、市場前景、預期經濟社會效益、依托單位保障能力等。
第十三條 區(市)科技和組織、財政局部門或者市直、駐青單位對通過綜合評審人員組織現場考察,聯合形成推薦建議,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視情組織抽查,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市科技局對審核確定擬入選的領軍人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資助通知。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 根據評審結果,分別給予100萬元創業創新研發補助和30萬元安家補貼。符合相關條件的,領軍人才還可申請創新平臺建設、成果轉化、投融資服務等方面支持。
第十五條 領軍人才在辦公用房、“一卡通”服務、國家和省人才計劃配套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政策(含人才公寓政策),安家補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支持。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青島英才211計劃”要求,領軍人才計劃所需安家補貼列入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創業創新研發補助經費列入市科技專項資金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安家補貼經費主要用于領軍人才在青安家、生活改善相關支出。安家補貼經費報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按程序撥付。
第十九條 創業創新研發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研發費用補助,費用支出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的范圍,并執行青島市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補助經費分兩次撥付,領軍人才入選后按50%撥付首批經費。入選后12-18個月,推薦單位對領軍人才到位情況、首批經費使用情況及企業運營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二次撥付建議,市科技局商請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同意后,對檢查合格的按程序撥付剩余經費,對檢查不合格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條 區(市)科技、組織、財政部門和各人才推薦及依托單位要加強經費監管,重點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委組織部和市財政局做好相關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領軍人才入選3年內,發生工作變動的,推薦單位應及時報告市科技局。因在市內工作變動影響計劃實施的,按有關規定對經費進行調整;調離市外的,按有關規定終止計劃并收回經費。
第二十二條 對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列入科技誠信黑名單,予以公開通報,取消申報人及依托單位三年內承擔各類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且不推薦上級項目,追回所撥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領軍人才只享受一次本計劃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在《關于印發<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科字[2014]6號)執行期內入選的領軍人才項目,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日。《關于印發<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科字[2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