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體系與傳統專利體系的比較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按照PCT提出的申請稱為PCT國際申請。
傳統的專利體系與PCT體系的比較
傳統的專利體系:國家申請提出后12個月內,按照巴黎公約規定,向其他不同國家提出的申請可以要求優先權,由于各個國家有不同的本國專利法,就會產生如下問題:
多種形式要求
多種語言
多次的檢索
多次的公開
申請的多次審查
12個月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
PCT體系:國家申請提出后12個月內按照PCT規定提交國際申請,要求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在完成國際階段程序后,在30個月進入國家階段
一種形式要求
國際檢索
國際公布
國際初審
國際申請可按需要進入國家階段
可在30個月繳納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而且只有在申請人希望繼續時才繳納
PCT體系的簡介(1)
PCT體系是專利申請體系,不是專利授權體系,不存在PCT專利
通過PCT途徑提出的國際申請的流程分為兩個階段
國際階段,由下列部分構成
國際申請的提交
國際檢索
國際公布
國際初步審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
國家/地區階段
授予專利的決定完全由進入其國家/地區階段的國家局、地區局做出
PCT體系的簡介(2)
只有發明可以通過PCT申請專利、實用新型和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護
外觀設計和商標不能通過PCT途徑獲得保護
PCT和工業產權領域的其他國際公約如巴黎公約一樣,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