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按照專利申請類型,可以分為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三種類型,其中,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可以是一種方法或者是一種產品,包括只有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產品的發明專利申請和產品及其生產方法、產品及其使用方法等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保護客體,由于對所保護的客體限制為有形的產品或者由多個產品連接在一起組成的系統,只能對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的產品進行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區別較大,它只能對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及其組合進行保護。
軟件產品該如何進行歸類呢?
軟件產品并不具備傳統意義上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產品的特質,但是,軟件產品中,很多都會在駕馭在外部設備上之后產生《專利法》意義上“工業領域”的有益效果,如果只是機械地沿襲《專利法》,無疑,無論該軟件產品中闡明的技術方案具有怎樣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都無法用專利申請對其進行保護,而軟件著作權對軟件產品的保護只是形式上的,無法延及到該軟件產品的內部思想。
基于以上現實,當軟件產品生產出來之后,特別是對于商業前景廣闊的軟件產品,是不是只能將自己的勞動成果貢獻給全社會呢?
筆者在長期的專利申請代理工作和對《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的深入學習之后,認為,每一個軟件產品在編程過程中,都有其相應的算法流程,根據該算法流程,可以推知該軟件產品設計思路的步驟,這些步驟不正屬于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嗎?
因此,筆者得出結論,預想就駕馭在外部設備上之后產生《專利法》意義上“工業領域”有益效果的軟件產品申請專利,可供選擇的專利申請類型只有發明專利申請。